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推出 115 年度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公費班,旨在培訓有志從事照顧服務工作的民眾,以因應長照人力需求。本計畫提供失業者及在職勞工參與職業訓練的機會,學員需先繳交全額訓練費用,經成績考核及格並取得結業證明書後,依其身分(特定對象或一般身分)可獲得 80% 至 100% 的訓練費用補助。計畫包含核心課程、實作課程及臨床實習,全年有多個班次可供選擇,報名方式採現場或線上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年滿 16 歲以上;符合下列任一身分條件:/失業者 (包含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勞工、初次就業待業者)/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漁民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符合下列任一國籍或居留條件:/具中華民國國籍/新住民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或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經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其居留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經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其居留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不可申請: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訓;日間部在學學生;報名班次之開訓日,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 180 日內;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1 年內;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3 年內;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2 年內,已有 2 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已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其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其他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課程 (但參加勞發署在職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以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身分參加本計畫之訓練課程者,不在此限);已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或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照者
・訓練費用補助:符合特定對象資格且成績考核及格並取得結業證明書者,補助 100% 訓練費用
・訓練費用補助:未具特定對象資格但成績考核及格並取得結業證明書者,補助 80% 訓練費用
・訓練費用補助:成績考核不及格者,依其身分(特定對象或非特定對象)補助 1/2 訓練費用
・特定對象身分包含: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及非自願)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有就業需求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新住民之失業者、性侵害被害人之失業者、高齡者
・申請方式:現場報名 (向各職訓班之訓練單位報名) 或線上報名 (台灣就業通-職業訓練整合網 https://course.taiwanjobs.gov.tw/)
・重要時間點:補助款項撥付後,訓練單位應於次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轉發受補助學員
・學員需先繳交全額訓練費用 (各班別預繳訓練費用約 7,500 ~ 14,280 元);受訓對象參加核心課程之出席率應達 80%以上,並完成所有實作課程、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及臨床實習課程者,始可參加成績考核;核心課程採網路(線上)訓練者,應於線上完成全數課後測驗,並提供 6 個月內之線上學習證明予實習訓練場所,通過考核後始得參加實作課程及臨床實習課程;倘有班別未能如期開班,或因訓練單位未落實參訓學員資格審查,致有學員不符補助資格而退訓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核定訓練費用 50%;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在職勞工參加本計畫之補助金額,納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相關計畫補助額度內計算;招生訊息如有變更,以各職訓班之訓練單位公告為準;指導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經費來源為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電話:07-7330823 轉 209~211|地址:803 高雄市鹽埕區中正四路 274 號 5F (就業服務);831 高雄市大寮區捷西路 300 號 (自辦職訓、技能檢定)
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因各班別而異,詳情請參閱附件簡章。附件簡章中列有 35 個不同班別的報名起訖日期、訓練日期、預繳訓練費用及上課地點。應備文件未明確列出具體文件名稱。
資料來源:https://ktec.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375B9007450F0834&sms=6019AE33FC9987A2&s=3889205E719E5DF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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