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本補助辦法旨在鼓勵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以照顧符合特定資格的被看護者。符合條件的雇主,每聘僱一名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每月可獲得 10,000 元的補助金,每位被看護者合計最長可領取 12 個月。申請方式為雇主在聘僱照顧服務員每滿三個月後,於 90 日內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交相關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之雇主;聘僱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推介並開立推介證明之照顧服務員;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受過照顧服務員應有之時數專業訓練並取得結訓證明,或領有丙級技術士證照者);照顧符合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被看護者;聘僱照顧服務員每二週工作時數達 84 小時;聘僱期間連續達 1 個月以上;依勞動契約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工資
・不可申請:同一被看護者,已發給雇主合計滿 12 個月補助金;雇主為被看護者之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聘僱照顧服務員或被看護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照顧服務相關補助或津貼;雇主及受推介之照顧服務員,未於 7 日內將推介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雇主有不實申領,經查屬實者;雇主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推介單位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之情事;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與申請案聘僱之照顧服務員發生勞資爭議,經查屬實;雇主已聘僱外籍看護工者;曾因撤銷或廢止補助,2 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補助金
・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金:每月 10,000 元,合計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每一被看護者)
・申請方式: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注意事項: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補助金之發給或停止,得視經費額度調整並公告
10,000元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申請書、聘僱名冊、領據、印領清冊、薪資轉帳金融帳戶影本、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影本、勞動契約影本、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立之推介證明
本辦法於 2005 年訂定發布,2006 年修訂,為常態性補助計畫,無明確截止日期。申請期間為滾動式,依雇主聘僱照顧服務員的實際期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