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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內容簡介】

・本辦法規範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的資格與程序。申請人須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並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經指定醫院評估為無工作能力。若符合特定條件,如受監護宣告或身心障礙鑑定結果達標,則可免除工作能力評估。申請時需備妥申請書、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及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部分情況可免附)。此給付旨在為因身心障礙而無法工作者提供經濟支持。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之醫院評估為無工作能力;經保險人審查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障礙類別及等級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無工作能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且其鑑定表第四部分「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Dh1生理健康」經評估為「差」;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且就各「題目」欄勾選之程度,經排除勾選為不適用之題目後,符合領域一至領域六之生活情境下能力困難程度為重度或極重度合計達總「題目」數半數以上;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且就各「題目」欄勾選之程度,經排除勾選為不適用之題目後,符合領域七之影響或困難程度為重度或極重度合計達總「題目」數半數以上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依國民年金法規定核發
・申請方式:請洽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人辦理
・重要時間點: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應由醫院出具,並於出具後 5 日內送交保險人
・注意事項:已請領本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若不符合本辦法所定請領資格,應停止發給;停止發給原因消滅後,得依本辦法規定重新請領

【應備文件】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視為無工作能力者免附)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具體給付金額。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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