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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高雄市政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獎勵

綜合津貼 高雄市

【主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

【內容簡介】

・高雄市政府為提升公務服務品質及激勵工作熱忱,每年舉辦模範公務人員選拔。此獎勵計畫適用於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的現職有給專任人員,每年選拔約 10 名模範公務人員。獲選者將獲得公開表揚、獎狀一幀、獎金 50,000 元,以及 5 日公假,並有機會優先陞任。申請人需符合近三年考績均列甲等,且無不良紀錄等條件,由各機關依規定遴薦。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最近三年考績(成)均列甲等(但最近三年因育嬰、選送進修期滿經奉准延長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而留職停薪,或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安胎請延長病假致未辦理考績(成)之年度,不受此限);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主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著有貢獻;廉潔奉公不為利誘勢劫有重大具體事蹟足為模範;主動積極戮力從公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不可申請:於選拔當年度模範公務人員人選核定前三年內,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於選拔當年度模範公務人員人選核定前三年內,對他人為性侵害,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於選拔當年度模範公務人員人選核定前三年內,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之情形,經依該條例受處罰;於選拔當年度模範公務人員人選核定前三年內,對他人為職場霸凌,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於選拔當年度模範公務人員人選核定前三年內,有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情節重大;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
・獎狀:一幀
・獎金:50,000 元
・公假:5 日(應自獲選之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優先陞任:經甄審委員會同意
・申請方式:由各機關考績委員會評審後,於本府每年所定期限內,將遴薦事蹟表、事蹟簡介、簡歷表及佐證資料陳報本府評審
・注意事項:每年選拔以 10 人為原則,必要時得酌予增加人數。選拔應兼顧官等、職務、性別等因素,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金額/折扣】

50,000元

【應備文件】

遴薦事蹟表、事蹟簡介、簡歷表、佐證資料

【聯絡方式】

電話:07-3368333|地址:802221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未明確列出具體日期,僅說明「於本府每年所定期限內」由各機關陳報。聯絡電話和地址為高雄市政府總機和總地址,非人事處專線。

資料來源: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Source.aspx?id=GL00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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