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推出中華五路原住民住戶租金補貼計畫,旨在協助居住於前鎮區獅甲段特定市有土地的原住民住戶,避免因地上物拆除而流離失所。符合資格的家庭,每月最高可獲得 5,000 元的租金補貼,最長可領取 12 個月。申請對象需在 2015/04/26 前設籍於指定土地範圍內,且有實際居住事實,並符合無自用住宅、未曾接受其他安置措施、家庭總收入及存款金額限制等條件。申請人需備妥戶籍謄本、所得及財產證明、居住事實證明等文件,於 2015/12/31 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於 2015/04/26 前設籍於前鎮區獅甲段十、十之五、十之六、十之七、十之十、十之十一及十之十二地號等七筆市有土地之原住民住戶,且有實際居住事實;以戶為單位,由戶長申請;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及其戶內直系血親無自用住宅;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及其戶內直系血親未曾接受主管機關任何安置措施;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2.5 倍;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於全戶人口為 1 人時,不得逾 2,500,000 元;每增加 1 人,以 250,000 元累加合計金額上限
・不可申請:同一期間內重複請領政府提供之其他住宅租金補貼;夫妻分戶者,若已由配偶申請,則不得重複申請;二戶以上同時承租同一租賃標的物者,若已由其他戶申請,則不得重複申請;承租之建物為違法;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期前終止或解除租約;申請人未依規定辦理租賃標的物、租約期間或租金金額等重要內容異動
・租金補貼:每戶每月最高 5,000 元,補貼期間最長 12 個月,核實發給
・申請方式: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向主管機關辦理
・申請案經審查符合規定後,將發給核定函;申請人應於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檢送租賃契約書影本至主管機關,逾期未檢附者視同棄權;租金補貼金額之計算,以租賃契約所載租賃期間起始日為準,但不得早於 2015/04/26;受補貼期間內,租賃標的物、租約期間或租金金額等重要內容有異動時,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15 日內,檢附異動後租賃契約書影本予主管機關核算並調整補貼金額;獲准補貼者於受補貼期間內發生死亡之情事時,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於事情發生起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更名;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檢附異動後租賃契約書影本之認定以郵戳日期為準;獲准補貼者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無法一次返還溢領之租金補貼,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 2 年
5,000元
2015/11/27 ~ 2015/12/31
申請書、全戶戶籍謄本、全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清單、里長或區公所出具之實際居住事實證明文件、切結書、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協議書(適用於夫妻分戶或二戶以上同時承租同一租賃標的物之情形)
此福利的申請期間已於 2015/12/31 截止,為已過期福利。文案未提供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的專屬聯絡電話及地址。
資料來源: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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