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高雄市政府為協助原住民解決居住問題,特別訂定原住民住宅管理要點,提供符合資格的原住民家庭租賃住宅。這些住宅主要用於安置因公共工程拆遷、家庭遭遇緊急危難,或違建拆除戶。若有空戶,則開放給年滿 20 歲、設籍高雄市 4 個月以上且有眷屬的原住民申請。申請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在高雄市不得有自有住宅或承租其他公營社會住宅,並需符合家庭收入及財產限制。每戶每月租金為 3,500 元,租期 2 年,可續租 2 次(特定情況可續租 4 次,最長 10 年)。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年滿 20 歲;在高雄市設籍 4 個月以上之有眷原住民;本人、配偶或同戶之直系血親在高雄市無自有住宅,且未承租高雄市其他公營或社會住宅;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高雄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2 倍;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於全戶人口為 1 人時,不得逾 2,500,000 元;每增加 1 人,以 250,000 元累加合計為金額上限;每戶應居住 4 人以上,並以承租人本人與其配偶、直系血親及未滿 20 歲或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二親等旁系血親為限(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不可申請: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辦理之住宅貸款利息或租金補貼
・租金:每戶每月 3,500 元
・其他費用:水電(含公共設施水電分攤費用)、瓦斯費及管理費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申請方式: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承租意願,以郵戳為憑
・等候順位自公開抽籤之日起 1 年內有效;配租人應於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 15 日內,簽訂租賃契約並辦理公證,及繳交第一個月租金及相當於 2 個月租金總額之押租金,屆期未完成者喪失承租權;租賃期間為 2 年;承租人得於租賃期限屆滿前 1 個月申請續租,逾期未申請者,其租賃關係於租賃期限屆滿時消滅;續租以 2 次為限,期滿不再續約(經專案核准者,得展延租期 1 次);因本府列管有案之違建拆遷戶或本府辦理公共工程之牴觸戶,配合本府安置搬遷至社會住宅住戶,得續租 4 次,租期最長 10 年為限;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如無法及時搬遷,得申請延長,延長以 1 次為限,但不得逾 3 個月;主管機關得視物價指數調整租金;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出租;租賃關係因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而消滅時,承租人應將承租住宅回復原狀返還主管機關,並會同主管機關人員查驗房屋及各項設施,如有損壞由承租人賠償。留存於承租住宅內之物品視為廢棄物,主管機關得代為清理,費用應由承租人負擔;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死亡者,其租賃關係當然消滅。但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符合資格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約續租,其租賃期間至原定租約屆滿之日止
3,500元
新式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 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清單、切結書
實際申請期間需依主管機關公告為準,文案未列出明確日期。文案未提供承辦單位聯絡電話及地址。
資料來源: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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