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為吸引民間投資並促進重大公共建設發展,針對參與本市公共建設的民間機構提供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減免。符合資格的民間機構,其經核定直接使用的用地可免徵地價稅 5 年,房屋可減徵房屋稅 50 %,期間同樣為 5 年,而取得或設定典權供直接使用的不動產則可減徵契稅 30 %。申請者需在每年地價稅或房屋稅開徵 40 日前,或申報契稅時,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高雄市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民間機構;參與高雄市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所定之重大公共建設;經主辦機關核定供其直接使用之用地、房屋或不動產
・不可申請:不動產自申報契稅之日起 5 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追繳原減徵之契稅)
・地價稅免徵:5 年
・房屋稅減徵:應納稅額 50 %,期間 5 年
・契稅減徵:應納稅額 30 %
・本市取得民間機構興建之不動產所有權時:免徵契稅
・申請方式:向本市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減免
・注意事項:已核定且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地價稅或房屋稅減免;減免原因消滅時,應向本市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地價稅自次年起、房屋稅自次期起全額課徵;同一地號土地或同一建號房屋,部分符合規定者,得依面積比率計算減免
申請: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
每期房屋稅開徵 40 日前
申報契稅時;活動: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 2024/07/01 施行,各項減免期間為 5 年
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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