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提供「高雄市被扣漁船船員家屬救助金」,旨在協助因從事漁業遭外國扣留之高雄市籍漁船船員及其家屬。符合資格的家屬每月可領取 4,000 元的救助金,最長可發給 6 個月。若船員無符合資格的家屬,救助金則可在船員獲釋後發給本人。申請人需檢附申請書、戶籍謄本、船員被扣或獲釋證明文件及救助金領據,向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提出申請。家屬應於船員被扣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船員本人則應於獲釋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為高雄市籍漁船上之高雄市籍船員;因從事漁業遭外國扣留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被扣船員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被扣船員之祖父母;被扣船員之孫子女;被扣船員之兄弟姊妹;被扣船員本人(若無上述家屬)
・不可申請:船員被扣期間未滿 15 日者
・被扣漁船船員家屬或本人救助金:每月 4,000 元,最高發給 6 個月(被扣期間未滿 15 日不予發給;15 日以上未滿 30 日以 1 個月計算)
・申請方式:向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同一順序之家屬有 2 人以上時,應共同具名申請;其他家屬因故無法共同具名申請時,由具領之家屬按人數平均分與之
4,000元
自船員被扣之日起一年內(家屬)或獲釋之日起六個月內(船員本人)
申請書、被扣船員及家屬戶籍謄本、船員被扣或獲釋證明文件、救助金領據
電話:07-3368333|地址:802221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申請期間為滾動式,依船員被扣留或獲釋日期計算,非固定日曆期間。聯絡電話及地址為高雄市政府總機及總地址,非海洋局專屬聯絡方式。
資料來源: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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