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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雲林縣布建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巷弄長照站計畫獎助

醫療健康 雲林縣 期限 2026-12-31

【主辦單位】

雲林縣政府社會處

【內容簡介】

・雲林縣政府社會處提供「布建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巷弄長照站計畫」獎助,旨在支持雲林縣內的社區發展協會及人民團體設立並營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與巷弄長照站。此計畫提供多項補助,涵蓋據點營運的業務費、設施設備費、專職人員服務費及預防延緩失能照護計畫費用。此外,縣府也提供志工相關費用、新開辦據點物品費及租屋補助等額外支援,以確保據點能提供關懷訪視、電話問安、餐飲服務及健康促進活動等多元長照服務,提升社區長者及弱勢族群的照護品質。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雲林縣內的社區發展協會或人民團體;經雲林縣政府核准設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或巷弄長照站;據點應至少提供關懷訪視、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餐飲服務、健康促進活動其中三項服務;需簽署切結書同意配合實名制相關措施,掌握服務個案基本資料、出席情形等資訊
・不可申請:未依規定辦理專職人員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不予獎助專職人員服務費);關懷據點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專職人員薪資回捐或未全額給付薪資者;已於其他獎助項目接受相關設施設備獎助者(設施設備費不重複獎助);志工誤餐費、志工交通費不得核銷於有給薪之人員;志工若已申請據點誤餐費,不得同時請領其他補助計畫之誤餐費;志工若已申請據點交通費,不得同時請領其他補助計畫之交通費
・業務費:第一級據點每月最高獎助 15,000 元;第二級據點每月最高獎助 30,000 元;第三級據點每月最高獎助 40,000 元
・巷弄長照站加值費:第一級據點每月最高獎助 12,500 元;第二級據點每月最高獎助 25,000 元;第三級據點每月最高獎助 40,000 元
・開辦設施設備費:新設置據點最高獎助 100,000 元
・充實設施設備費:營運滿三年據點每年最高獎助 50,000 元,歷年累計最高 600,000 元(含開辦費),優先獎助具節能標章或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第一級產品
・電腦設備:配合社區關懷網使用資訊化報到,所需充實或汰換電腦設備者,可額外申請,不受營運年限及累計額度限制
・專職人員服務費(社工人員或照顧服務員):獎助 1 名,每人每年最高獎助 13.5 個月(含年終獎金 1.5 個月),每月獎助 34,000 元(大專院校畢業加給 1,000 元);條件為第三級服務十時段,服務人數達 21 人以上
・專職人員雇主應負擔勞、健保及勞退準備金等相關費用:每月獎助 6,000 元
・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計畫費用:每期獎助業務費 36,000 元,每一據點每年最高獎助 108,000 元(最高獎助三期)
・志工相關費用(巷弄長照站):每年補助 30,000 元
・志工相關費用(成立祥和志工隊並完成核備者):每年增加補助 6,000 元
・志工相關費用(實際運用志工領取志願服務紀錄冊比例達 90% 以上者):每年增加補助 6,000 元
・志工保險費: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500 元
・志工背心:每件最高補助 200 元
・志工誤餐費:每人次午、晚餐每日最高 100 元
・志工交通費(限外勤服務):每人每日最高 100 元(農曆除夕、初一至初三每日最高 200 元)
・新開辦據點物品費:當年度新成立據點補助 10,000 元
・租屋補助:若村里無設立社區活動中心、集會所或其他相關公有場地,每月最高補助 8,000 元,每年最高 96,000 元(實支實付)
・申請方式:社區發展協會將核銷相關資料送戶籍所在地之轄區公所就地審計;人民團體將核銷相關資料直接送縣府辦理撥付事宜
・重要時間點:核銷送件期程為每 2 個月 1 次,1 ~ 2 月憑證請於 3/20 前辦理完畢,3 ~ 4 月憑證請於 5/20 前辦理完畢,5 ~ 6 月憑證請於 7/20 前辦理完畢,7 ~ 8 月憑證請於 9/20 前辦理完畢,9 ~ 10 月憑證請於 11/20 前辦理完畢,11 ~ 12 月憑證請於 12/20 前辦理完畢(需檢附成果報告);所有類型核銷最晚於次年度 1/20 前辦理完畢
・注意事項:接受獎助設施設備費之關懷據點,營運未滿三年有撤點情形者,應按核定獎助之日起,依未使用月份比率繳回;關懷據點服務時段應專職從事相關業務;關懷據點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專職人員薪資回捐或未全額給付薪資;志工保險費不能跨年度核銷,如收據為跨年度之收據,按月數或日數分攤辦理核銷,如投保時間於當年度未滿一年,其保險費補助金額請按比例計算;志工背心應印有「社區照顧關懷據點Logo」;文宣印刷品務必包含「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雲林縣政府廣告」;活動講師費外聘費用依中央規定辦理(2,000 元/時),內聘費用折半支給;活動講師費單次支付金額逾 20,000 元(含)者,應代扣個人補充健保費(支付額 × 2.11%);馬桶、門窗、地板、鐵門、桌椅、水管等屬活動空間之維修費不予補助;健康促進活動若有使用食材,請將該食材費用置於協會自籌款項;團膳費用收據需有統一編號,並註明「團膳費」字樣、菜品名稱及數量,並附上菜品照片;血糖檢測應由護理人員執行;茶水費限礦泉水、茶包,不補助飲料、茶葉;報費之編輯費及運費請列自籌;電腦耗材單價不可超過 10,000 元,超過且使用年限超過 1 年者視為設施設備費;影印紙類請列於文具費;行動電話費不予補助;新據點不能追溯未成立為補助型據點月份之水電費、電話費;收據抬頭非補助單位,需蓋協會大小章及檢附使用切結書;各類收據需註明「品名、數量、單價」,內容不得為「一批或空白」;講師費需幫所有講師申報所得稅;水費、電費等是以當月份正本收據核銷,非繳費日期核銷

【金額/折扣】

最高600,000元

【期間】

2026/01/01 ~ 2026/12/31

【應備文件】

公文、領據、雲林縣政府核定補助款公文及核定表、原始申請計畫書(如計畫書有變更,請一併檢附)、執行概況考核表、支出憑證簿、支出明細表、粘貼憑證單(附原始單據如發票、收據)、志工交通費印領清冊(須附志工出勤簽到表)、志工誤餐費印領清冊或便當收據(擇一,須附志工出勤簽到表)、場地意外險保險單及保險正本收據、志工保險費保單、保險人名冊及保費收據、成果報告表、成果照片、護理相關人員之證照影本(限血糖檢測耗材核銷)、租屋契約書、建物使用執照(限租屋補助)、購買票品證明單(限郵資核銷)、所得稅申報切結書(限活動講師費核銷)、使用切結書(限收據抬頭非補助單位之水電費、電話費核銷)、繳費證明(限收據遺失時)、存摺影本

【聯絡方式】

電話:05-5522560 / 0988-640391

【注意事項】

頁面主要提供核銷相關文件與資訊,非首次申請補助之辦法。實際補助內容、金額、對象等詳情主要來自附件文件。申請期間為核銷送件期程,非首次申請補助期間。

資料來源:https://social.yunlin.gov.tw/cl.aspx?n=18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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