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提供 0 至 2 歲幼兒的準公共化托育補助,旨在協助符合資格的家庭支付托育服務費用。申請對象為將幼兒送托合作托育機構或人員的家長,且家庭綜合所得稅率未達 20 %,或經認定為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弱勢家庭。幼兒需接受每週至少 30 小時的日間、全日或夜間托育服務,且未領取其他政府同性質津貼。符合資格的委託人需在托育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備齊申報表、幼兒及委託人身分證明、托育服務契約書、郵局帳戶封面及家庭狀況證明文件等,向縣市政府提出申報。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委託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委託人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弱勢家庭(弱勢家庭指該名幼兒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或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者);委託人將幼兒送托合作對象者;委託人送托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等,且每週時數達 30 小時以上;申報期間,該名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申報期間,委託人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育兒津貼或其他政府同性質之津貼
・不可申請:委託人指定一對一收托(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罕見疾病或其他特殊狀況之幼兒不在此限)
・準公共化托育補助:協助支付托育服務費用(金額未明列)
・申請方式: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報
・重要時間點:請於托育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繳齊所有應備文件
・委託人不得指定一對一收托,但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罕見疾病或其他特殊狀況之幼兒不在此限;受托幼兒之父、母應分開填寫於委託人甲、乙兩欄,如為單親,僅填寫委託人甲即可;本表(含應備文件)於第一次申報及或申報資格異動均需提送審查;申報期間幼兒應未經政府公費安置、委託人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育兒津貼或其他政府同性質之津貼規定,違反前述規定,應繳回申報費用;委託人如意圖不法取得本申報費用而提供不實審核資料,致地方政府陷於錯誤核撥,除須繳回申報費用外,亦受刑法第 339 條第 2 項詐欺得利罪追訴處罰;相關事項請務必詳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