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社會處提供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協助設籍並實際居住於雲林縣的身心障礙者減輕租屋負擔。補貼金額依家庭人口數而異,單身家庭每月最高補助 7 坪,二口家庭最高 12 坪,三口以上家庭最高 17 坪,每坪補貼 200 元,且以租金總額的 50 % 為上限。補貼期間最長為一年,期滿可重新申請。申請人需備妥身心障礙證明、所得財產資料、租賃契約等文件,向雲林縣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本人(並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設籍並實際居住雲林縣,領有雲林縣核(補、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租賃房屋契約書之簽約者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同戶籍且同住之配偶或直系親屬;身心障礙者本人應親自居住;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5 倍或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租賃之房屋應有合法房屋證明或使用執照;租賃房屋坐落雲林縣行政區域內;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現有住宅經本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身心障礙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個別持有應有部分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視為無自有住宅);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且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視為無自有住宅);身心障礙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視為無自有住宅);身心障礙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僅持有未保存登記,申請前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 50 % 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府認定(視為無自有住宅)
・不可申請:兼具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資格者;現已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現已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現已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租賃契約書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所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依本要點所申領之補貼併同其他法令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每人每月合計超過當年度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單身家庭房屋租金補貼:按月每坪補貼 200 元,最高補助 7 坪,並以租金總額 50 % 為上限
・二口家庭房屋租金補貼:按月每坪補貼 200 元,最高補助 12 坪,並以租金總額 50 % 為上限
・三口以上家庭房屋租金補貼:按月每坪補貼 200 元,最高補助 17 坪,並以租金總額 50 % 為上限
・補貼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最長以 1 年為限
・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貼
・申請補貼金額低於規定上限者,核實補貼
・申請方式:向雲林縣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本府受理申請後,於 60 日內完成調查、審查及核定
・注意事項:補貼家庭人口限申請人同戶籍且同住之配偶及直系親屬;期滿如欲繼續接受補貼者,應於年度終了後,於次年度重新提出申請;租賃房屋契約生效日在當月 15 日以前者(含 15 日),當月之補助以全月計;在 16 日後,以半月計;租賃房屋契約到期日在當月 15 日以前者(含 15 日),當月之補助以半月計;在 16 日後,以全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