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補助旨在減輕民眾照顧負擔,針對入住機構安養的身心障礙者提供費用補助。此補助依據衛生福利部相關辦法辦理,申請者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或經轉介至其他縣市的合約機構。補助金額依家庭總收入、障別輕重程度等因素而異,每月最高可達 22,100 元。申請人需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提出申請,並確認入住機構為縣市政府的合約機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或經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轉介至其他縣市之機構接受照顧服務;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家庭總收入符合補助基準;入住縣市政府的合約機構
・不可申請:已接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服務或補助(例如: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已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已領取政府各種社會補助、津貼及國民年金給付(依各縣市政府規定擇一領取)
・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補助(重度以上):每月最高 22,100 元
・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補助(中度):每月最高 17,680 元
・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補助(輕度):每月最高 11,050 元
・一般對象(低收入戶):補助 100 %
・一般對象(中低收入戶,平均每月消費支出未達 2 倍):補助 75 %
・一般對象(中低收入戶,平均每月消費支出未達 2-3 倍且未達 1.5 倍):補助 50 %
・一般對象(中低收入戶,平均每月消費支出未達 3-4 倍且未達 2 倍):補助 25 %
・特殊資格(低收入戶):補助 100 %(適用於身心障礙者年滿 30 歲、或身心障礙者年滿 20 歲且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 65 歲以上、或家庭中有 2 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特殊資格(中低收入戶,未達平均每月消費支出):補助 85 %(適用於身心障礙者年滿 30 歲、或身心障礙者年滿 20 歲且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 65 歲以上、或家庭中有 2 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特殊資格(中低收入戶,未達 2-3 倍且未達 1.5 倍):補助 70 %(適用於身心障礙者年滿 30 歲、或身心障礙者年滿 20 歲且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 65 歲以上、或家庭中有 2 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特殊資格(中低收入戶,未達 3-4 倍):補助 60 %(適用於身心障礙者年滿 30 歲、或身心障礙者年滿 20 歲且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 65 歲以上、或家庭中有 2 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特殊資格(中低收入戶,未達 4-5 倍且未達 2.5 倍):補助 50 %(適用於身心障礙者年滿 30 歲、或身心障礙者年滿 20 歲且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 65 歲以上、或家庭中有 2 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特殊資格(中低收入戶,未達 5-6 倍且未達 3 倍):補助 40 %(適用於身心障礙者年滿 30 歲、或身心障礙者年滿 20 歲且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 65 歲以上、或家庭中有 2 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申請
・注意事項:申請核可後,由安養機構統一請領,非由申請人請領;申請人若變更戶籍可能影響補助資格,須至新戶籍地重新提出申請;各縣市申請條件略有不同,建議點選戶籍地詳閱相關規定;需先確認入住機構為縣市政府合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