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提供影視媒體行銷獎勵,鼓勵影視業者、影片製作單位或機關團體,拍攝足以辨識澎湖縣景點場景的電影、電視連續劇、單元劇、非戲劇節目及廣告片。此獎勵旨在透過影視作品推廣澎湖觀光,補助額度將依審查結果核定。申請者需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經審查通過後即可獲得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影視業者、影片製作單位或機關團體;製作的電影、電視連續劇、單元劇、非戲劇節目或廣告片,需有足以辨識澎湖縣景點場景,或經專案核定;影片中本縣取景及景點露出應佔一定比例(詳細比例請參閱「澎湖縣政府補助影視媒體行銷獎勵辦法」)
・影視媒體行銷獎勵:補助額度依審查結果核定
・申請方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文件,詳見附件「申請及結案所需資料項目」
・注意事項:申請補助金額未達 200,000 元者,由本府旅遊處審查後簽報縣長核定;申請補助金額達 200,000 元以上者,由澎湖縣政府影視委員會審查後簽報縣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