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提供離島地區民眾因罹患嚴重或緊急傷病,需前往臺灣本島就醫時的交通費補助。此補助適用於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綠島鄉及蘭嶼鄉、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的居民。針對嚴重傷病,民眾自行搭乘班機或班船就醫的實支交通費,由本部及地方政府共同補助 50 %,病患自付 50 %。若為緊急傷病需空中轉診後送就醫,實支航空器費用則補助 95 %,民眾負擔 5 %。此外,符合條件的病患陪同者或陪同醫護人員的交通費也可申請補助。申請人需在就醫或後送後的一定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交通費原始憑證,向所在地衛生所或衛生(福利)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於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綠島鄉及蘭嶼鄉、澎湖縣全縣、金門縣全縣、連江縣全縣之民眾;因罹患嚴重或緊急傷病;因當地醫療資源或診療科別限制,無法提供醫療照護服務;經指定機構認定符合嚴重傷病或緊急傷病情形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確有特殊醫療需求,許可自行搭班機、班船往返臺灣本島就醫;緊急傷病:符合第四點第二項所列情形之一,並經空中轉診後送就醫
・不可申請:已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申請相同性質補助者(僅得擇一補助);申請補助不實者,嗣後不得再申請補助
・嚴重傷病就醫交通費補助:自行搭班機、班船往返臺灣本島就醫所需實支交通費(不包括直升機、包機及包船),病患負擔 50 %,本部及地方政府補助 50 %
・緊急傷病空中轉診後送就醫航空器費用補助:實支航空器費用,民眾負擔 5 %,中央及地方政府補助 95 %
・嚴重傷病病患陪同者交通費補助:限 65 歲以上或 12 歲以下病患,陪同者中一人亦得申請,依第三點第一項規定補助
・緊急傷病空中轉診後送陪同醫護人員交通費補助:實支交通費
・申請方式:向所在地衛生所或當地衛生(福利)局申請
・注意事項:自行搭機(船)來臺灣本島就醫交通費補助,每人每年以 4 次為限。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範圍或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者,不在此限。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者,補助次數得增至 6 次。第五次及第六次補助需分別請當地醫院開具診斷證明,無醫院之離島鄉由當地衛生所開具。陪同醫護人員交通費補助,與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申請相同性質補助者,僅得擇一補助。政府如另有提供性質類似之補助計畫者,民眾僅能擇其一申請補助
就醫日起 3 個月內(自行搭機/船就醫交通費);後送 1 個月內(陪同醫護人員交通費)
申請表、就醫事實證明、交通費之原始憑證、轉診單(首次申請自行搭機/船就醫交通費補助者)、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若有,首次申請自行搭機/船就醫交通費補助時檢附)、診斷證明(第五次及第六次自行搭機/船就醫交通費補助者)、協助轉診後送證明(陪同醫護人員申請者)
申請期間為相對期間,非固定日曆日期。文案未列出聯絡電話、地址、服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