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衛生局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提供設籍澎湖縣的民眾,在發生嚴重或緊急傷病需運送轉診,或病危返鄉時,可申請交通費用補助,以減輕經濟負擔。補助項目包含空中後送轉診的全額航空器費用、搭機或船轉診的實支交通費,以及二、三級離島包船的定額補助。針對病危返鄉,低收入戶可獲航空器全額補助,一般民眾則需自付 30,000 元,船舶費用則補助病患與一名陪同親屬的船資及救護車費用。申請人需在完成轉診就醫後三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所轄衛生所或衛生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事實發生時設籍澎湖縣;新生兒以父或母為本辦法補助對象;嚴重或緊急傷病患運送轉診(需經澎湖縣醫師考量傷病情,開立「澎湖縣嚴重或緊急傷病縣民轉診就醫交通費補助申請表」);病危返鄉
・不可申請:已向其他機關申請相同補助費用者;申請項目為非因疾病之預防性手術、身心障礙鑑定、健康檢查、心理評估、掛號費、病房差額或其他非屬赴臺交通費等相關費用;偽造或冒用他人搭乘證明申請補助或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自發現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補助
・嚴重或緊急傷病患空中後送轉診:全額補助航空器費用
・嚴重或緊急傷病患交通轉診(搭機/船往返臺灣本島就醫):依澎湖縣居民票價為上限並核實補助
・二、三級離島包船至馬公(大倉村、員貝村、鳥嶼村):每趟補助 5,000 元
・二、三級離島包船至馬公(虎井里、桶盤里、吉貝村):每趟補助 6,000 元
・二、三級離島包船至馬公(望安鄉本島、將軍村):每趟補助 20,000 元
・二、三級離島包船至馬公(花嶼村、東吉村、東嶼坪村、西嶼坪村):每趟補助 25,000 元
・二、三級離島包船至馬公(七美鄉):每趟補助 35,000 元
・二、三級離島包船至望安鄉或七美鄉(花嶼村、東吉村、東嶼坪村、西嶼坪村):每趟補助 20,000 元
・病危返鄉航空器費用(澎湖縣政府列冊第一、二、三款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病危返鄉航空器費用(一般民眾):補助扣除 30,000 元後的費用
・病危返鄉船舶費用:補助病患與陪同親屬一人之船資及租用救護車之車資及運費等相關費用(如為島際間病危返鄉,補助金額比照二、三級離島包船項目)
・陪同親屬交通費:交通轉診除病患本身外,可申請補助陪同親屬一人之交通費(陪同者應年滿 18 歲且為親屬關係,若無親屬,則需村里長出具證明佐證;但 12 歲(含)以下、65 歲(含)以上之領有重大傷病卡患者,得由親屬以外之同一人陪同來回)
・申請方式:向所轄衛生所或衛生局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不受理郵寄方式申請。申請表各欄位均需填寫正確、完整。一張申請表限申請來回一趟次。申請表遺失或逾期,不予受理。交通轉診應以赴臺就醫地點最近機場(港口)為限,若機(船)票去程或回程為非就醫地點最近機場(港口),其機(船)票差額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本補助費用經審核無誤後,由本府逕撥病患或陪同親屬金融機構帳戶。
最高35,000元
完成轉診就醫後三個月內
交通費補助申請表正本、具票價之機(船)票正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兒童可用戶口名簿影本)、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病患如為重大傷病者加附)、陪同者同日同班機(船)票(如有陪同者加附)、親屬關係證明(如有陪同者加附)、陪同切結書(如有陪同者加附)、村里長出具證明佐證(若無親屬陪同者加附)、購票證明或旅行社開立代收轉付收據(機(船)票無票價顯示時加附)、搭機(船)證明(機(船)票遺失時加附)、匯款委託書(如為委託匯入當次陪同親屬之帳戶,每次申請皆需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