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衛生局
・澎湖縣衛生局提供「嚴重或緊急傷病縣民轉診就醫交通費補助」,旨在協助設籍澎湖縣的居民,若因嚴重或緊急傷病需轉診至台灣本島醫院就醫,可申請來回機票或船票費用。符合資格的病患,其陪同家屬(限一人)或經認定的看護亦可申請交通費補助。申請人需在就醫後三個月內,備妥申請表、機船票正本、身分證影本及金融帳戶資料,向澎湖縣衛生局或轄內衛生所臨櫃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澎湖縣之縣民;患有嚴重或緊急傷病;需經澎湖縣指定醫療機構醫師認定;需赴台灣醫院就醫(不可至診所);年度申請第 5 次(含)以上者,需同時開立同診斷證明書(日期須與交通費補助申請表之轉出日期戳章一致)
・交通費補助:病患本人來回機(船)票價
・陪同家屬交通費補助:限 1 人,來回機(船)票價
・看護陪同交通費補助:來回票面總金額的 1/2 補助
・申請方式: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交至澎湖縣衛生局承辦窗口及轄內衛生所臨櫃辦理,不受理郵寄方式
・重要時間點:補助款項待審核無誤後,約 10 ~ 15 工作天匯入提供之帳戶
・一張申請表僅能申請來回一趟次補助;申請表各欄位均需填寫正確、完整;申請表遺失或逾期,不予受理;每次申請時,請附同一帳戶,以利補助作業順利;若無法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可申請開立支票;在台灣醫院看診後,請保留收據、藥袋、診斷證明書(影本)作為佐證資料
就醫後 3 個月內
交通費補助申請表正本、具票價之機(船)票正本(病患及陪同家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兒童可附戶口名簿影本)、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陪同切結書(若有陪同家屬)、匯款委託書(若匯入陪同家屬帳戶)、支票切結書(若無法提供金融帳戶需開立支票)、同診斷證明書(年度申請第 5 次(含)以上者,日期須與交通費補助申請表之轉出日期戳章一致)、勞動部函(若經看護陪同就醫)
申請期間為「就醫後 3 個月內」,非固定日曆期間。陪同家屬條件細節:直系親屬以身分證證明;姻親親屬需出示輔助證件(如婆媳需加附配偶身分證)。每次限 1 人,若無親屬需村里長證明。持有重大傷病卡、12 歲以下或 65 歲以上者,不限親屬關係,可由朋友/鄰居陪同(限往返同一人)。文案未列出主辦單位地址、電話、服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