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
・澎湖縣政府為減輕縣內嚴重或緊急傷病患者轉診就醫的經濟負擔,提供交通費補助。設籍澎湖縣並持有重大傷病卡,且經指定醫療機構醫師認定需轉診至台灣本島就醫的民眾,可申請來回機票或船票總金額的 1/2 補助。若病患年齡在 12 歲以下或 65 歲以上,陪同者不限親屬關係。申請時需備妥申請表、機船票根、身分證影本、存摺影本及重大傷病證明等文件,並依流程由轉出及轉入醫院填寫相關資料與蓋章。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澎湖縣縣民;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證明(重大傷病卡),且在有效期限內;經澎湖縣指定醫療機構醫師認定須轉診就醫;轉診就醫的疾病與重大傷病證明所列疾病相同
・病患交通費補助:來回票面總金額的 1/2 補助
・陪同者交通費補助:每次限 1 人,來回票面總金額的 1/2 補助
・申請方式:填寫申請表,經澎湖縣指定醫療機構醫師認定後,由轉出及轉入醫院填寫相關資料與蓋章,並備妥應備文件後提交
・重要時間點:申請表需於開立後 3 個月內提交;申請表影本效期僅限當年度使用完畢
・注意事項:若病患年齡 12 歲以下或 65 歲以上,陪同者不限親屬關係(朋友/鄰居亦可,限往返同一人)
交通費補助申請表正本(當年度首次申請用正本,之後用影印本)、機(船)票根正本(若遺失或無票價,需提供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正本、購票證明/搭機證明正本,或購票完成確認通知截圖,截圖需包含姓名、身分證、搭機日期、啟程地/目的地、票價)、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病患及陪同者)、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重大傷病證明影印本、村里長出具證明(若無親屬陪同)、勞動部函(若由看護陪同就醫,以利審核認定)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主辦單位名稱未明確列出,依內容判斷為澎湖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