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司法院為協助勞工解決勞資紛爭,提供訴訟費用補助與法律扶助服務。針對因勞資爭議提起訴訟但無力負擔費用的勞工,若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資格,或因職業災害提起訴訟,可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全部裁判費。此外,針對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等常見勞資紛爭,勞工起訴或上訴時可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工會代表多數會員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在一定範圍內也有裁判費優惠。勞工亦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以獲得法律協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勞工因勞資紛爭提起勞動訴訟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經法院裁定准許訴訟救助;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
・不可申請: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所提起之訴有顯無勝訴之望的情形
・訴訟救助:經法院裁定准許者,暫免繳納全部裁判費
・裁判費減免:針對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給付退休金及給付資遣費等勞資紛爭類型,勞工起訴或上訴時可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僅需繳納三分之一
・法律扶助: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法律協助
・工會選定起訴裁判費優惠:工會為選定人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未超過 1,000,000 元的部分,僅需繳納裁判費(第一審約 10,900 元以內,第二、三審約 16,350 元以內)
・申請方式:勞工可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或依法律扶助法規定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聲請法律扶助
・重要時間點:暫免徵收的裁判費,將於判決確定後,由法院裁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
・注意事項:工會為選定人起訴,必需是在工會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且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最高1,000,000元
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的事由相關資料、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職業災害相關證明、工會為選定人起訴時,需提出選定的文書於法院
實際補助內容分散於司法院常見問答頁面中關於勞工訴訟費用及法律扶助的數個問答。
資料來源: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03-1-xCat-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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