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
・彰化縣政府提供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旨在減輕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的經濟負擔。本補助適用於設籍彰化縣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且家庭總收入需符合相關補助基準。補助項目包含日間照顧服務及住宿式照顧服務的費用,依家庭經濟狀況分為多個補助級距,從全額補助到部分補助不等。申請人需備妥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需求評估核定函等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此補助旨在確保身心障礙者能獲得適切的照顧服務。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實際居住於彰化縣,或經彰化縣政府轉介至其他縣市之機構接受照顧服務;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家庭總收入符合本辦法補助基準
・不可申請:已接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服務或補助
・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由彰化縣政府轉介安置於身心障礙機構者,最高補助 22,100 元
・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由彰化縣政府轉介安置於非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長照機構、護理之家、醫院、康復之家)者,最高補助 21,000 元
・一般補助基準:/低收入戶: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 75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以上未達 3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補助 50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3 倍以上未達 4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2 倍者:補助 25 %/榮民領有院外就養金且符合申領資格者:如所核定的補助款超過院外就養金,以補差額方式發給本項補助,如核定金額低於院外就養金,則不予補助
・特殊條件補助基準(符合身心障礙者年滿 30 歲、或成年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 65 歲以上、或家庭中有 2 名以上身心障礙者其中之一):/低收入戶: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 85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以上未達 3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補助 70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3 倍以上未達 4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2 倍者:補助 60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4 倍以上未達 5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2.5 倍者:補助 50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5 倍以上未達 6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3 倍者:補助 40 %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但申請重新鑑定或 2007/06/05 本法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後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且申請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應由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單位提出
・重要時間點:應檢附之文件,應於開立日起 3 個月內提出。各鄉鎮市公所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之日起 1 個月內完成審核。每年 12/31 以前完成補助資格重新調查
・零至十五歲以下之學齡階段身心障礙者,除特殊原因(家庭無力照顧、家暴、兒虐等)外,申請限以日間照顧為主。如就學年齡未就學者應附戶籍所在地所屬學區學校出具鑑輔會鑑定緩讀或住家自行教育記錄證明;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非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得申請入住老人養護機構;本補助款以實際服務日數核計。案主進入機構及離開機構當月補助費,以 30 日比例計算之。案主轉院當日由新入住機構請領費用。進出入機構需填寫入出院切結書;補助款項依核定之補助額度按月,由安置機構檢具收據及請款清冊 2 份向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請領;安置機構應主動配合會計年度辦理核銷相關事宜。如逾會計年度,致款項無法核銷者,安置機構應自行負擔,不得轉向申請人收取費用;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將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回。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受補助人死亡、無故離開收托機構、請假返家或住院連續超過 2 個月者(特殊原因可申覆)、補助期間屆滿者,受補助人、家屬或收托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通知彰化縣政府社會處,彰化縣政府將自發生之次日起停撥本項補助,並追回已溢領之補助金額
最高22,100元
申請表、國民身分證正本(十四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驗畢後發還、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住宿式照顧需求評估核定函、機構收容同意書、慢性穩定之精神障礙者需檢具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證明病情穩定適合長期養護、其他必要證明文件、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者)、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受委託人)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起始與截止日期。家庭總收入的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有特定人口計算範圍。
資料來源:https://social.chcg.gov.tw/getFile.aspx?file_id=260132&file=5&type=2&did=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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