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
・彰化縣政府提供身心障礙老人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旨在協助設籍彰化縣、年滿 65 歲後初次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無生活自理能力(巴氏量表 20 分以下)、家中乏人照顧的長者。申請人需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並符合家庭不動產及存款未超過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補助標準,且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4 倍。補助金額依家庭總收入分級,最高可補助基準 21,000 元的四分之三。符合資格的榮民若補助款超過院外就養金,則補差額。申請人應備妥申請表、身分證、需求評估核定函等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本補助採申請制,經核定後需於二個月內入住機構,否則視同放棄。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彰化縣;於 65 歲後初次申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無生活自理能力,巴氏量表達 20 分以下完全依賴;家中乏人照顧者;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存款本金(含投資)未超過彰化縣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補助標準;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4 倍
・不可申請:符合低收入戶老人資格者(另依低收入戶老人公費安養相關規定辦理);榮民領有院外就養金且所核定的補助款低於院外就養金;虛設戶籍或將戶籍遷至本縣養護機構者;經放棄公費安置之低收入戶老人;接受本補助款不得重複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經核定 2 個月內未入住者
・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最高補助基準為 21,000 元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補助四分之三(75%)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以上未達 3 倍:補助二分之一(50%)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3 倍以上未達 4 倍:補助四分之一(25%)
・家庭總收入平均達 4 倍以上:不予補助
・榮民領有院外就養金且所核定的補助款超過院外就養金:以補差額方式發給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特定情況由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單位提出
・重要時間點:應檢附之文件,應於開立日起 3 個月內提出;鄉鎮市公所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之日起 1 個月內完成審核;每年 12/31 以前完成補助資格重新調查;對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應於接獲書面通知後 15 日內提出申復,以 1 次為限;受補助人、家屬或收托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通知本府社會處辦理情事變更
・注意事項:補助款以實際服務日數核計;案主進入機構及離開機構當月補助費,以 30 日比例計算;案主轉院當日由新入住機構請領費用;進出入機構需填寫入出院切結書;補助款項依核定之補助額度按月,由安置機構檢具收據及請款清冊 2 份向本府社會處請領;安置機構應主動配合會計年度辦理核銷相關事宜;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回;經核定 2 個月內未入住者視同放棄,需重新提出申請;受補助人死亡、無故離開收托機構、請假返家或住院連續超過 2 個月、補助期間屆滿者,將停撥補助並追回溢領金額
21,000元
申請表、國民身分證正本、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住宿式照顧需求評估核定函、機構收容同意書、慢性穩定之精神障礙者需檢具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證明病情穩定適合長期養護、其他必要證明文件、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時)、受委託人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他人辦理時)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起始與截止日期,政策為常態性辦理。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https://social.chcg.gov.tw/getFile.aspx?file_id=260045&file=5&type=2&did=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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