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訂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旨在協助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購置輔具,改善生活功能。本補助依申請者家庭經濟狀況提供不同比例的費用補貼,低收入戶可獲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中低收入戶補助 75 %,一般戶則補助 50 %。申請人需經評估確認輔具使用必要性,並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每人每兩年原則上可申請四項輔具。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經評估人員評估,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使用輔具之必要;符合附表規定者(附表未提供)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罕見疾病;經醫師診斷為染色體異常、具先天代謝異常,或其他先天缺陷疾病
・不可申請:申請人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前,即先行購買輔具者;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重複補助;已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取得醫療輔具補助,且該補助項目併入項次計算後已達上限者
・輔具費用補助: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
・輔具費用補助: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 75 %
・輔具費用補助:一般戶最高補助金額之 50 %
・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 4 項為原則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受評估報告書後 10 日內完成核定;不需評估者,應於備齊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 10 日內完成核定
・注意事項:對全額現金補助或實物給付之輔具,得於申請人再次申請同項輔具補助時,辦理回收;其已無輔具使用需求者,亦同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國民身分證正本、附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三個月內有效之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其他必要證明文件、資料
實際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最低使用年限、輔具規格或功能規範及其他相關事項,依文案提及之「附表」規定,但附表未提供,故無法抽取具體項目與金額細節。
資料來源:https://social.chcg.gov.tw/getFile.aspx?file_id=389727&file=2&type=2&did=16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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