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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包租代管計畫房客租賃契約公證費補助

居住生活 臺南市

【主辦單位】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住宅科

【內容簡介】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透過包租代管計畫,提供房客租賃契約公證費補助,每件最高可達 3,000 元。此計畫旨在協助符合資格的民眾在臺南市租賃住宅。申請人須為年滿 18 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且本人及家庭成員在臺南市無自有住宅,並需符合一定的所得及動產、不動產限額。此外,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同時享有其他政府住宅補貼。計畫也針對基層警消人員、以及有換居需求的 65 歲以上長者或身心障礙者提供特殊資格條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人為已成年(18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皆於臺南市無住宅;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不超過受理申請最新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 3.5 倍(2025/09/01 起適用標準:54,303 元);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之動產總額低於 4,790,000 元;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之不動產總額低於 5,600,000 元;申請人及其應列審家庭成員無承租本市公營住宅或社會住宅;申請人及其應列審家庭成員未同時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或租金補貼;若為基層警消人員:現任職務最高職務列等在警正四階以下或相當職務列等,且工作地與租屋地皆需於本市,不受所得條件之限制,但仍不得於本市有自有住宅;若為身障者或 65 歲以上換居長者: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為 65 歲以上老人或身心障礙者,於本市持有僅 1 戶自有住宅,且須將該僅 1 戶自有住宅加入本計畫出租及承租物件,承租物件以有電梯之住宅或無電梯住宅 1、2 樓為限
・租賃契約公證費補助:每件最高 3,000 元(依實核銷)
・注意事項:承租人資格以申請時機關審認資格為準,租賃期間不得申請變動。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如僅有一戶房屋,但被公告拆遷者,視為無自有住宅,仍可申請。前項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 40 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金額/折扣】

3,000元

【應備文件】

申請人身分證、應審查成員的戶籍謄本(限申請日一個月內)

【聯絡方式】

電話:(06)2930100、2991111分機1347、7801、7802、(06)6323080或(06)5710150、151 轉1347|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9F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所得及財產限額標準會依內政部每年修正發布「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定之。

資料來源:https://rent.tainan.gov.tw/index.php?option=module&lang=cht&task=pageinfo&id=100&inde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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