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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

醫療健康 全台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內容簡介】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推出 114 年度公費流感疫苗接種計畫,提供符合資格的民眾免費接種三價流感疫苗。本計畫旨在保護高風險族群及高傳播族群,對象涵蓋 6 個月以上幼兒、學生、50 歲以上成人、孕婦、具潛在疾病者、醫事及防疫人員、安養機構受照顧者及工作人員、托育人員、禽畜養殖相關行業工作人員等。民眾可攜帶健保卡及相關證明文件,至合約醫療院所、衛生所或學校等指定地點接種,以提升群體免疫力,預防流感重症。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或持有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包含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及外國機構官員證)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滿 6 個月以上至國小入學前幼兒(在臺無國籍弱勢幼兒,可經主管機關或收容機關洽地方政府衛生局(所)協處提供公費接種服務);114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為我國國小學生(含境外臺校,但不含進修部);114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為我國國中學生(含境外臺校,但不含進修部);114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為我國高中、高職或五專 1-3 年級學生(含進修部學生與境外臺校);少年矯正學校學生,以及屬「中途學校-在園教育」性質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學生;依據 2018/01/31 公布「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稱之自學學生;50 歲以上成人(以「接種年」減「出生年」計算大於等於 50 歲者);高風險慢性病人(具糖尿病、慢性肝病(含肝硬化)、心血管疾病(不含單純高血壓)、慢性肺病、腎臟疾病及免疫低下(HIV 感染者)等疾病之門、住診紀錄之患者,或經醫師評估符合者);BMI ≧ 30 者;罕見疾病患者(健保卡內具註記或持相關證明文件者);重大傷病患者(健保卡內具註記或領有重大傷病證明紙卡者);已領取國民健康署編印「孕婦健康手冊」之懷孕婦女(若尚未發給孕婦健康手冊,可檢附診斷證明書);持有嬰兒出生證明文件或完成新生嬰兒登記之戶口名簿之 6 個月內嬰兒之雙親或足堪認定與被收養嬰兒有「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以「嬰兒之雙親接種年月」減「嬰兒出生年月」計算小於等於 6 個月);幼兒園托育人員及工作人員(包含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司機及廚工等非臨時性工作人員);托育機構專業人員(包含托育機構(含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安置 0 至 2 歲嬰幼兒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之主管人員、托育人員、教保人員及助理教保人員等);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之居家托育人員(保母);安養、長期照顧(服務)等機構之受照顧者及居家護理個案等;直接照顧安養、長期照顧(服務)等機構之受照顧者或個案之機構所屬工作人員;具執業登記醫事人員(依 2006/05/17 公布之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稱醫事人員,並具執業登記者);醫療院所非醫事人員(醫院編制內非醫事人員、醫院值勤之醫事實習學生、長期固定服務於醫療院所(含有門診的衛生所)之衛生保健志工且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並於衛生局登記有案者、診所以勞健保投保資料顯示診所為其投保單位或持診所院長(或代理人)開立在職證明資料認定之工作人員);衛生單位第一線防疫人員(包含疾病管制署與各區管制中心及衛生局(所)之編制人員、第一線聘僱或約用人員、司機、工友等);各消防隊實際執行救護車緊急救護人員;第一線海巡、岸巡人員;國際機場、港口入境安全檢查、證照查驗及第一線關務人員;實施空中救護勤務人員(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所屬空中救護勤務人員及實際執行「金門、連江、澎湖三離島地區救護航空器駐地備勤及運送服務計畫」民間航空公司駐地人員);領有法醫師證書/專科法醫師證書之法醫師;禽畜(雞、鴨、鵝、豬、火雞、鴕鳥、鵪鶉、牛、羊)養殖業與前述禽畜之屠宰、運輸、活體屠宰兼販賣、化製業等工作人員(含動物園第一線工作人員);中央、地方實際參與動物防疫工作人員
・不可申請:幼兒及其雙親均為外國人,且均無加入健保及無居留證之幼兒;機構所屬照顧人員擬接種數若超過法定比例,未經衛生局(所)審核確定者;衛生保健志工未於衛生局登記有案之人員
・公費流感疫苗接種:全數採用三價流感疫苗,包含 2 種 A 型(H1N1 及 H3N2)及 1 種 B 型(Victoria)不活化病毒株,適用於 2025-2026 年北半球流感季,每劑疫苗依 WHO 建議含規定之抗原成分
・接種處置費:合約院所於校園以外場域,向健保署申請支付 100 點;合約院所於校園場域,由疾病管制署依接種資料核算並撥付
・申請方式:民眾可至合約醫療院所、衛生所、學校集中接種站、社區接種站、機關/企業/工商團體接種站或透過到宅接種服務進行接種
・公費流感疫苗為不活化疫苗,保護效力與國際各國狀況相同;114 年度全數採用三價流感疫苗,共有 5 家廠牌,效果與安全性均同,民眾可接種任一種符合適用年齡建議之疫苗;接種時除掛號費外,免部分負擔;若為門診看病順便接種,仍應依門診規定自付掛號費及部分負擔,但接種流感疫苗之掛號費不得另加;入機構接種安養、長期照顧(服務)等機構之受照顧者及所屬工作人員,協定免付掛號費等醫療費用;醫事/非醫事人員若於任職院所為合約院所接種,疫苗公費,其餘費用得由人員負擔或由任職院所自行吸收;若於非任職之合約院所接種,疫苗公費,該院所得另收取掛號費;醫事/非醫事人員若任職院所非合約院所,於任職院所接種(須經衛生局(所)確認院所具冷運冷藏設備與管理能力),疫苗公費,院所不得向健保署申請支付接種處置費;若於非任職之合約院所接種,疫苗公費,該院所得另收取掛號費;合約院所至校園集中接種,若採臨時工資給付方式,則院所不得再申請接種處置費,兩者僅能擇一支給;接種後應發給接種須知,並由醫師進行診察評估後始予接種;接種單位應妥善保管接種名冊與意願書;疫苗短缺時,疾病管制署將視實際疫苗到貨量狀況及各類對象接種優先順序,宣布階段性調整實施對象;學生自學學生具學籍者參照學生集中接種模式,由學校通知接種事宜,如無法到校接種,則持學校開立通知單至合約院所接種,並自付除疫苗以外其他費用;未具學籍者參照學生未能於校園集中接種模式,持地方政府教育局/處開立之通知單至衛生局指定合約院所接種,且自付除疫苗以外其他費用;境外臺校學生於計畫執行期間持教育部開立之學生身分證明相關文件至國內衛生所/合約院所接種,並自付除疫苗以外之相關醫療費用

【金額/折扣】

免費

【應備文件】

健保卡、居留證、孕婦健康手冊、診斷證明書、嬰兒出生證明文件或完成新生嬰兒登記之戶口名簿、足堪認定與被收養嬰兒有「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件(罕見疾病患者)、重大傷病證明紙卡、執業登錄證明文件、職員證、在職證明書、志願服務紀錄冊、接種意願書、兒童健康手冊、學生身分證明相關文件、學校開立通知單、地方政府教育局/處開立之通知單、補接種通知單

【聯絡方式】

電話:02-2395-9825 (疾病管制署), 1922 (防疫專線), 0800-001922 (免付費防疫專線), 0800-655955 (聽語障服務免付費傳真), +886-800-001922 (國外撥打)|地址:100008 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 6 號 (疾病管制署)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附件中提到「114 年 9 月 19 日第 4 次修訂」為公費疫苗毀損賠償等級的修訂日期,並非計畫開始日期。附件中「使用之疫苗適用於 2025-2026 年北半球流感季」可推斷活動期間約為 2025 年秋季至 2026 年春季,但非明確的起訖日期。附件中「玖、預訂接種進度」列出各類對象的接種完成目標日期,但這不是整體活動期間。

資料來源:https://www.cdc.gov.tw/Category/MPage/JNTC9qza3F_rgt9sRHqV2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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