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
・臺東縣政府為提升縣民文化素養,開放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補助。本補助旨在支持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等相關藝文活動,對象為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事業且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政府立案的個人或團體。補助金額依審查結果分為三級,最高可補助演出經費的二分之一,亦可僅提供場地。申請者需於指定期間內提交申請表件、計畫書、身分證明及影音資料等,經書面審查後核定。活動地點限於臺東縣境內,並需符合相關規定。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事業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者;所請計畫內容必須與文化藝術表演相關,並符合本府相關規定
・不可申請:各類比賽、研習課程、具宗教儀式或宣導、政黨活動、畢業典禮等針對特定對象者;二年內在本府文化處演藝廳演出而上座率未達 30 % 或績效不彰者;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資格不符者;計畫書與表演藝術活動不相關者;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同一單位每年已通過一案補助,且另一案申請於臺東縣藝文中心演藝廳辦理者(此情況僅能以場地租借辦理);2025/01/01 ~ 2025/07/31 於臺東藝文中心演藝廳進行演出活動申請者(因場館整修);檢送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未依核定補助案件之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函報本府同意者;未經本府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第一級補助:演出經費補助二分之一
・第二級補助:演出經費補助部分金額
・第三級補助:提供場地,不予經費補助
・可補助項目包含: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印刷費、場地租借、設備租賃、旅運費及其他經常性支出(不含人事費及行政管理費)
・申請方式:郵寄(以郵戳為憑)或親送至臺東縣政府文化處
・重要時間點:審查結果將另函通知各送件單位;活動結束後 15 日內需檢送領據、收支清單、核定補助公文及成果報告書辦理核銷撥款結案
・注意事項:申請於本府文化處所屬場館辦理者,需依收費標準支付場地費、清潔費及保證金等費用;受補助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應載明本府為指導單位;同一單位每年至多申請二案,一案已通過補助者,另一案以場地租借辦理(限申請於臺東縣藝文中心演藝廳辦理者);不包含申請單位之人事費及行政管理費
申請:2024/07/01 ~ 2024/07/31;活動:2025/01/01 ~ 2025/06/30
臺東縣政府文化處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表件(含計畫書)一式七份、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團體申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個人申請)、影音光碟
電話:(089) 320378|地址:950224 臺東縣臺東市南京路25號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補助金額上限,僅說明補助比例或部分經費。附件說明每年分兩次申請,本次頁面為其中一次。頁面提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為應備文件,但依據「排除通用行政樣板」規則,此類文件不列入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