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文化處
・臺東縣政府文化處推出表演藝術活動申請暨藝文中心場地租借方案,旨在提升縣民文化素養並規範補助審查程序。此方案受理 2026 年 7 月至 12 月於臺東縣境內舉辦的各類表演藝術活動及藝文中心場地租借。申請對象為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事業,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政府立案的個人或團體。補助項目涵蓋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等,依審查結果分為三級:最高可獲演出經費二分之一補助,次之為部分經費補助,最低則僅提供場地。申請者需於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期間,備妥計畫書、身分證明及影音資料等文件郵寄至文化處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事業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者;所請計畫內容必須與文化藝術表演相關,並符合臺東縣政府相關規定;預計租借演藝廳辦理活動者;演出地點限於臺東縣各級學校、鄉(鎮、市)及各表演場所
・不可申請:各類比賽、研習課程、具宗教儀式或宣導、政黨活動、畢業典禮等針對特定對象者;二年內在本府文化處演藝廳演出而上座率未達 3 成或績效不彰者;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資格不符者;計畫書與表演藝術活動不相關者;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同一單位每年已通過補助 2 案者;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及相關法令規範者
・補助項目: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等表演相關藝文活動
・補助經費項目: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印刷費、場地租借、設備租賃、旅運費及其他項目經常性支出(不含人事費及行政管理費)
・第一級補助:演出經費由臺東縣政府補助二分之一
・第二級補助:由臺東縣政府補助部分演出經費
・第三級補助:提供場地,不予補助
・申請方式:免備文免裝訂,寄至文化處表演藝術科邱小姐收(以郵戳為憑)
・申請活動於臺東縣政府文化處所屬場館辦理者,需依「臺東縣政府文化處場館使用維護費收費標準」支付場地費、清潔費及保證金等費用;同一單位每年至多申請 2 案,一案已通過補助者,另一案以場地租借辦理(限申請於臺東縣藝文中心演藝廳辦理者);演出時間及地點須由申請單位自行接洽及辦理場地租借,費用由申請者自行負擔,臺東縣政府不代為租借;受補助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應載明臺東縣政府為指導單位;受補助者於活動結束後 15 日內將領據、收支清單、核定補助公文及成果報告書檢送臺東縣政府辦理經費核銷撥款結案;各項支用單據憑證由受補助者自行保存,以供臺東縣政府或中央審計單位後續辦理抽查作業;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其補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該團體一年至五年;審查結果將另函通知各送件單位;審查方式為書面審查
申請:2026/01/01 ~ 2026/01/31;活動:2026/07/01 ~ 2026/12/31
臺東縣政府文化處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表件(含計畫書)一式 7 份、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團體申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個人申請)、影音光碟 1 份、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著作財產權授權書、性別友善與性騷擾防治聲明書
電話:(089) 320378|地址:950224 臺東縣臺東市南京路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