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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前訓練費用補助及生活津貼

教育文化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內容簡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失業者職業訓練課程,旨在提升工作技能。符合資格的失業者,如年滿 15 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但技能不足者,可報名參訓。特定身分者,例如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者、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或中低收入戶、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新住民等,可享政府全額補助訓練費用。此外,部分符合資格的失業者在參訓期間,還可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津貼金額依身分別而異,就保非自願離職者按離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 發給,特定對象失業者則按基本工資 60 % 發給,最長可領 6 或 12 個月。申請方式可透過線上、親至訓練單位或郵寄等方式報名訓練課程,生活津貼則需向訓練單位提出申請,並需符合全日制訓練課程規定。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年滿 15 歲(含)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暨所屬各分署自辦、委辦或補助的失業者職業訓練課程;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需參加符合「全日制」規定之訓練課程(訓練期間 1 個月以上、每星期訓練 4 日以上、每日訓練日間 4 小時以上、每月總訓練時數 100 小時以上)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非自願離職或自願離職);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者、更生受保護人者、新住民、性侵害被害人、就業弱勢少年、高齡者、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其他弱勢對象失業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無戶籍國民、無國籍人民、因犯罪被害、因重大災害受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自立少年、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年滿 65 歲以上之失業者);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
・不可申請:非屬上述免負擔訓練費用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需自行負擔 20 % 訓練費用);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之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者(但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不在此限);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2 年內合併領取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性質之津貼或補助,已達最長 6 個月(身心障礙者為 1 年)者
・訓練費用補助:政府全額補助(針對特定身分失業者)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每月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 發給,最長補助 6 個月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特定對象失業者):每月按基本工資之 60 % 發給,2 年內最長補助 6 個月(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 12 個月)
・申請方式:訓練課程可線上報名(https://www.taiwanjobs.gov.tw/Internet/Index/index.aspx)、親至訓練單位現場報名、電話、郵寄或傳真向訓練單位報名;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需向訓練單位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中高齡者、高齡者年齡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長期失業者需於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注意事項:同時具就保非自願離職身分之特定對象,應優先以就保非自願離職身分請領就保法職訓生活津貼;2 年內合併領取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 6 個月為限(身心障礙者為 1 年)

【應備文件】

戶口名簿影本(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在學證明書影本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獨力負擔家計者,受撫養親屬年滿 15 歲至 65 歲者)、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者)、鄉鎮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家庭暴力被害人)、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之證明書(更生受保護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推介單(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申請生活津貼)、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申請生活津貼)、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但切結確實無工作者)、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性侵害被害人)

【聯絡方式】

電話:02-8995-6000|地址: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4 樓

資料來源:https://its.taiwanjobs.gov.tw/QA/QA_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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