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所屬各分署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其各分署提供失業者免費職前訓練,旨在協助特定族群提升就業技能。符合資格的失業者,包括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未就學未就業少年、新住民、跨國人口販運被害人、無戶籍國民、無國籍人民、犯罪被害人、重大災害受災者、受貿易自由化影響者、自立少年、經社工評估有經濟困難者、高齡者,以及因職業傷害或疾病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皆可申請免費參訓。申請人需依其身分條件,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確認資格。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具備失業者身分;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所屬各分署自辦、委託及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計畫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獨力負擔家計;年滿 45 歲至 65 歲之中高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戶籍登記為原住民;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且有工作能力;連續失業達 1 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並於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長期失業者;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 2 年,重返職場之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年滿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符合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第 2 點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新住民;性侵害被害人;經檢察官鑑別為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居留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第 3 項、第 4 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或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或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並於犯罪事實發生後 6 年內報名參訓;依勞動部因應重大災害職業訓練協助計畫認定之因重大災害受災;符合充電起飛計畫第 6 點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符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訂定之提升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量能計畫之自立少年資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逾 65 歲之高齡;曾取得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身分之自願離職;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其他經中央勞政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不可申請:非屬上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此類需自行負擔 20 %訓練費用)
・職前訓練:免費參訓
・申請方式: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所屬各分署辦理之職前訓練計畫
・注意事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之失業者,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免費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有效期間之居留證影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適用)、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獨力負擔家計之失業者、原住民之失業者適用)、全戶內年滿 15 歲至 65 歲受撫養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獨力負擔家計之失業者適用)、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獨力負擔家計之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適用)、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文件影本(身心障礙之失業者適用)、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適用)、開訓前 1 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明文件(長期失業者適用)、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影本(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適用)、無勞保紀錄者,需再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載明離職日)(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適用)、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或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家庭暴力被害人之失業者適用)、出監證明或其他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影本(更生受保護人之失業者適用)、切結書(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有就業需求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適用)、休學證明文件(如為休學中之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有就業需求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適用)、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新住民之失業者適用)、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曾遭受性侵害之證明(警察機關處理性侵害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就醫、診療、驗傷之證明),或判決書影本(性侵害被害人之失業者適用)、參訓期間有效之臨時停留許可證影本(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適用)、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適用)、臺灣地區居留證影本(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適用)、外僑居留證影本(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適用)、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因犯罪被害之身分證明書影本(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適用)、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或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或家屬因重大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或相關政府機關開立之重大災害受災證明文件(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適用)、屬適用本對象資格條件之勞工相關證明文件(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適用,可由系統勾稽者免繳)、地方主管機關開立之自立少年身分證明文件(自立少年之失業者適用)、職業災害失能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勞保局失能給付核定公文、勞保局或職安署之失能補助核定公文)(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之失業者適用)
電話:02-8995-6000|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4樓
HTML頁面為表單文件列表,實際福利內容詳見附件PDF。附件為一般性資格文件,未提供具體的申請期間或活動期間。
資料來源:https://its.taiwanjobs.gov.tw/Download/FormFile_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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