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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獎勵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作業要點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行政院

【內容簡介】

・行政院為鼓勵並支持消費者保護團體,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訂定本要點,提供獎勵金與補助款。獎勵金旨在表揚消保團體前一年度在處理申訴、推動消保工作、發行刊物及提起訴訟等方面的優良表現。補助款則用於支持消保團體當年度舉辦大型活動、商品調查、研討會、講演座談會、媒體合作及提起訴訟等計畫。符合資格的消保團體需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行政院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即可獲得經費。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法登記設立,並經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團體認定要點認定之消費者保護團體
・不可申請:已受本要點、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補助之消保團體,不得以同一事件再申請獎勵金(為消費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或不作為訴訟者不在此限);於申請期限屆滿前 2 年內有虛偽申請資料之情事;於申請期限屆滿前 2 年內申請補助案件未依規定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於申請期限屆滿前 2 年內對政府有不實之言論或不當之行為,情節嚴重,經行政院或其他機關勸阻而未停止或改進者;於申請期限屆滿前 2 年內經行政院通知限期繳回獎勵金或補助款而屆期未繳回者
・獎勵金:/經行政院評定優良者:每年 200,000 ~ 400,000 元 (於優良消保團體證書有效期間內)/處理國內或跨境消費申訴案件者:每件 10 ~ 30 元;申訴案件經調處者,每件 40 ~ 100 元 (同一年度最高 400,000 元)/自行或協助政府機關辦理消費者保護工作成績優良,且獲政府機關頒發獎狀、獎牌或其他表揚文件之獎勵:/獲行政院頒發者:50,000 元 (每增加一件酌增 10,000 元)/獲中央主管機關頒發者:30,000 元 (每增加一件酌增 6,000 元)/獲地方主管機關頒發者:20,000 元 (每增加一件酌增 3,000 元)/定期發行消費者保護刊物(含電子刊物),提供消費資訊之獎勵:/紙本刊物:50,000 元 (前一年度發行 6 期以上酌增 5,000 元;每期發行數量每增加 500 份酌增 5,000 元;每期刊物內容刊載 10 篇以上專業論述酌增 5,000 元)/電子刊物:20,000 元 (前一年度發行 6 期以上酌增 2,000 元;訂閱人數每增加 1,000 人酌增 2,000 元;每期刊物內容刊載 10 篇以上專業論述酌增 2,000 元)/同一刊物兼具紙本與電子性質者,擇一獎勵/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為消費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每案每一審級 100,000 元 (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數達 20 人以上,每超過 100 人酌增 10,000 元;訴訟標的金額達 30,000,000 元以上,每超過 10,000,000 元酌增 10,000 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為消費者提起不作為訴訟者:每案每一審級 100,000 元/與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機關或民間組織簽訂跨境消費爭議處理之協議者:初次簽訂 30,000 ~ 50,000 元;續簽 10,000 ~ 30,000 元 (續簽時間與前次簽訂時間逾 4 年者視為初次簽訂)
・補助項目:/舉辦以消費者保護為主題之園遊會、展覽會等大型活動者:每案最高 300,000 元 (參展家數達 20 家最高補助 100,000 元,每增加 5 家酌增 10,000 元;舉辦場次超過 1 個場次,每增加 1 個場次酌增 50,000 元)/辦理商品或服務之調查、檢驗或檢測,並發布相關消費資訊者:每案最高 300,000 元 (調查商品或服務每件最高補助 300 元;檢驗、檢測商品或服務依計畫書所列項目或方法酌予補助)/辦理消費者保護研討會者:每案最高 150,000 元 (參加人數至少 30 人;補助講師鐘點費、學者專家出席費、交通費、場地費、印刷費及其他經行政院審核必要之項目;發表論文或研究報告每篇酌增 5,000 元)/辦理消費者保護講演或座談會者:每案最高 50,000 元 (參加人數至少 30 人;補助講師鐘點費、學者專家出席費、交通費、場地費、印刷費及其他經行政院審核必要之項目)/與媒體(含自媒體)合作,提供消費資訊者:每案最高 200,000 元/媒體合作:執行期間內至少達 6 次且每次逾 30 分鐘,每案最高補助 30,000 元 (每超過 2 次酌增 10,000 元);或執行期間內至少達 6 次且每次登載內容逾 500 字以上,每案最高補助 30,000 元 (每超過 3 次酌增 10,000 元)/自媒體合作:執行期間內至少達 6 次且每次逾 3 分鐘,每案最高補助 30,000 元 (每超過 2 次酌增 5,000 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為消費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每案每一審級最高 500,000 元 (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數達 20 人,每超過 100 人酌增 10,000 元;訴訟標的金額達 30,000,000 元,每超過 10,000,000 元酌增 10,000 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為消費者提起不作為訴訟者:每案每一審級最高 200,000 元/補助項目規劃內容具有創新創意者:每案最高酌增 30,000 元/經行政院指定為優先補助之項目,其補助金額不受前述最高金額限制/補助款項不包含獲補助消保團體之人事費
・獎勵金及補助金申請: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行政院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受獎勵、補助之消保團體應於接獲行政院書面通知後 1 個月內開立正式領據並備函請撥經費,逾期視同放棄;補助計畫若因故需變更 (含經費變更) 者,應於計畫執行前函報行政院同意;完成補助計畫執行後,應將執行成果編具報告書函報行政院備查;核定後 1 個月內請撥經費;行政院得視實際預算經費及各申請案審核結果,酌減獎勵及補助金額;受補助金額達該計畫總經費 50 %者,未經行政院同意,不得於該計畫執行過程及成果,使用經行政院指定具資通安全風險之資通訊產品或服務;若有虛偽申請、未確實執行計畫、對政府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等情形,行政院得撤銷獎勵或補助,並追回款項

【金額/折扣】

最高30,000,000元

【期間】

每年 1/31 前 (獎勵金及補助金申請);每年 2/15 前 (補助計畫變更申請)

【應備文件】

獎勵金申請:/申請書 (附件二)/處理消費申訴案件數、調處情形一覽表及佐證資料 (優良消保團體免附)/自行或協助政府機關辦理消費者保護工作成績優良,且獲政府機關頒發之獎狀、獎牌影本或其他表揚文件等相關證明文件/定期發行消費者保護刊物相關資料/為消費者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不作為訴訟之證明文件/簽訂跨境消費爭議處理協議之證明文件、補助金申請:/申請書 (附件四)/完整計畫書等相關資料/變更計畫書 (變更申請計畫者)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聯絡電話、地址、服務時間。活動期間為申請當年度計畫或前一年度事實,無固定起訖日期。獎勵金及補助金的詳細核發基準請參閱附件一及附件三。

資料來源:https://www.ey.gov.tw/File/E0F903236A28490D?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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