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
・宜蘭縣政府為設籍於該縣的身心障礙者提供生活補助費,旨在減輕其經濟負擔。此補助採每月核發,申請人需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檢附身分證明、郵局存簿影本等必要文件。申請資格將依全家人口的工作收入、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等綜合評估,以確保資源分配給符合條件的家庭。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於宜蘭縣;具身心障礙者身分;需符合全家人口工作收入、存款本金、有價證券等計算標準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每月核發
・申請方式: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
・重要時間點:當月生活補助費應於每月 30 日或最後一日核發
・注意事項:各鄉鎮市公所完成初審後,應報宜蘭縣政府核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表(核蓋申請人印章或簽名)、身分證明、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委任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提出委託書、戶內應計人口有投保職業保險者,應附職業保險投保薪資證明、戶內應計人口已辦理退休給付者,應附退休給付證明、戶內應計人口設籍外縣市者,應附身心障礙證明、戶內應計人口有工作能力因病不計工作收入者,應附最近三個月內醫院診斷證明書、戶內應計人口領有重大傷病證明者,應附最近一個月內公私立地區醫院以上診斷證明書、戶內應計人口有 16 歲以上就學人口者,應附學生之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戶內應計人口法院判決離婚者,應附判決書影本、戶內應計人口存款為軍公教或銀行行員優惠存款者,應附優惠存款證明、戶內應計人口定存二年期以上者,應附定期存款資料明細、戶內應計人口查有財產交易所得者,應附財產交易所得資料、戶內應計人口一年內死亡者,應附社會保險暨商業保險死亡給付證明、喪葬支用說明佐證資料、遺產稅課稅參考資料或遺產稅免稅證明、遺產分割協議書、戶內應計人口配偶為外籍配偶者,應附外籍配偶居留證影本、戶內應計人口在監服刑者、因案羈押者,或其他依法受拘禁者,應附在監服刑、羈押書或拘禁證明、戶內應計人口有在營服役者,應附在營服役之兵役證明、戶內應計人口有失蹤人口者,應附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之協尋證明
電話:(03)9328822 (代表號)|地址:(260005)宜蘭縣宜蘭市同慶街95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00-17:00
文案未列出具體補助金額。文案未列出全家人口工作收入、存款本金、有價證券的具體計算標準或門檻。
資料來源:https://sntroot.e-land.gov.tw/News_Content.aspx?n=10125&s=1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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