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社會處
・本辦法提供醫療費用補助,旨在協助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其他因嚴重傷病導致醫療費用負擔困難的家庭。補助項目涵蓋全民健康保險的部分負擔醫療費用,以及健保未給付但經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的費用,但不包含義肢、整容、掛號費等特定項目。低收入戶可獲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 80 %,其他符合資格的嚴重傷病者則補助 70 %。申請人需在出院或就醫後 3 個月內,檢附醫療收據正本及醫師診斷證明,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後核發現金。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且最近 3 個月所生醫療費用累計達 30,000 元以上;非屬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1.5 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且最近 3 個月所生醫療費用累計達 50,000 元以上
・低收入戶:全額補助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中低收入戶:補助 80 % 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其他嚴重傷、病者:補助 70 % 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
・注意事項:醫療補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之證明文件
電話:(03)9328822 (代表號)|地址:(260005)宜蘭縣宜蘭市同慶街95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00-17:00
本頁面為宜蘭縣政府社會處發布,但附件內容「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為全國性法規,適用於各縣市,故地區填寫為全台。
資料來源:https://sntroot.e-land.gov.tw/News_Content.aspx?n=10125&s=130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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