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提供災害救助金,協助因風災、水災、火災、震災或其他災害受損的縣民。這項救助涵蓋死亡、失蹤、重傷、安遷、淹水及財物損失等多種情況。例如,住屋淹水達 50 公分以上者,每戶可獲 10,000 元;因火災導致財物損失者,每戶可獲 20,000 元。受災民眾應在災害發生後 10 日內,向村(里)辦公處申請查報,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經鄉(鎮、市)公所審查後,由宜蘭縣政府核撥救助金。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遭受風災、水災、火災、震災或其他災害;災害發生時已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適用於安遷救助金、財物損失救助金、淹水救助金)
・死亡、失蹤、重傷或安遷救助金:支給標準依災害防救法授權訂定之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辦理
・淹水救助金:住屋自室內地板起算,淹水達 50 公分以上者,每戶發給 10,000 元
・財物損失救助金:每戶發給 20,000 元
・申請方式:災害發生時,由執行機關(各鄉鎮市公所)指派村(里)幹事或村(里)長查報受災情形;民眾亦可檢附受災資料,以口頭或書面向村(里)辦公處申請查報
・重要時間點:村(里)幹事或村(里)長應於受災後 10 日內繳交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於 7 日內審查完畢,報主管機關核撥災害救助金
・注意事項:死亡、失蹤、重傷或安遷救助金的支給標準依災害防救法授權訂定之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辦理,本標準未詳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