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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

綜合津貼 宜蘭縣

【主辦單位】

宜蘭縣政府社會處

【內容簡介】

・宜蘭縣政府提供災害救助金,協助因風災、水災、火災、震災或其他災害受損的縣民。這項救助涵蓋死亡、失蹤、重傷、安遷、淹水及財物損失等多種情況。例如,住屋淹水達 50 公分以上者,每戶可獲 10,000 元;因火災導致財物損失者,每戶可獲 20,000 元。受災民眾應在災害發生後 10 日內,向村(里)辦公處申請查報,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經鄉(鎮、市)公所審查後,由宜蘭縣政府核撥救助金。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遭受風災、水災、火災、震災或其他災害;災害發生時已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適用於安遷救助金、財物損失救助金、淹水救助金)
・死亡、失蹤、重傷或安遷救助金:支給標準依災害防救法授權訂定之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辦理
・淹水救助金:住屋自室內地板起算,淹水達 50 公分以上者,每戶發給 10,000 元
・財物損失救助金:每戶發給 20,000 元
・申請方式:災害發生時,由執行機關(各鄉鎮市公所)指派村(里)幹事或村(里)長查報受災情形;民眾亦可檢附受災資料,以口頭或書面向村(里)辦公處申請查報
・重要時間點:村(里)幹事或村(里)長應於受災後 10 日內繳交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於 7 日內審查完畢,報主管機關核撥災害救助金
・注意事項:死亡、失蹤、重傷或安遷救助金的支給標準依災害防救法授權訂定之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辦理,本標準未詳列金額

【金額/折扣】

最高20,000元

【應備文件】

死亡者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開立之相驗屍體證明書(申請死亡救助金適用)、繼承人最近 3 個月內戶籍謄本(申請死亡救助金適用)、協議書及印鑑證明(如繼承人協調由部分繼承人具領死亡救助金適用)、檢警單位開立之佐證資料(申請失蹤救助金適用)、具領人身分證明(申請失蹤救助金適用)、自住院之日起 15 日內之醫療費用收據(申請重傷救助金適用)、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申請重傷救助金適用)、受災照片 4 張(須含門牌、全棟整體外觀及足資證明受災情形之照片,申請安遷救助金、財物損失救助金、淹水救助金適用)、未設籍而有居住事實之佐證文件(申請淹水救助金適用)、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如申請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不同時)、共同委託書(如受災戶之申請人為 2 人以上共同申請)、金融機構之存摺封面影本

【聯絡方式】

電話:9328822 分機 345|地址:(260005)宜蘭縣宜蘭市同慶街 95 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00-17:00

【注意事項】

死亡、失蹤、重傷或安遷救助金的具體金額未在本頁面及附件中列出,僅說明依災害防救法授權訂定之標準辦理。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為事件發生後計算,無固定日曆日期。

資料來源:https://sntroot.e-land.gov.tw/News_Content.aspx?n=11278&s=13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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