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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項目及基準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內政部

【內容簡介】

・新住民發展基金提供多項補助,旨在支持各級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推動新住民及其家庭的照顧輔導服務。這些補助涵蓋社會救助、醫療、子女托育、法律諮詢、人身安全保護、健保費補助、文化交流及學習課程等多元面向。基金透過補助申請單位,間接為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者、家庭暴力受害者及離島地區新住民等特定族群,提供生活扶助、醫療費用、子女津貼、返鄉機票、心理復健及安置租金等實質協助,以促進新住民在臺的適應與發展。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簡稱新住民)及其子女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設籍前新住民,且經核定列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含喪偶未再婚及離婚獨自扶養在臺未成年子女者),在臺個人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低收入戶金額,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設籍前新住民,且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政府公告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標準,並符合下列特殊境遇情形之一: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 6 歲以下在臺婚生子女未能就業;配偶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在執行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 3 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遭逢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之新住民及其子女;離島地區之設籍前新住民,因離島地區醫療資源限制,經衛生福利部空中轉診審核中心審查通過,需後送臺灣本島就醫者
・不可申請:醫療補助: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並可取得醫療給付者;急難救助:新住民之家戶已申請者,個人不得重複申請
・生活扶助:比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訂定本國人之補助基準
・醫療補助:比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訂定本國人之補助基準
・急難救助:比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訂定本國人之補助基準
・特殊項目補助(含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喪葬補助及生育補助):比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訂定本國人之補助基準
・緊急生活扶助費:每人每次最高核發當年度當地縣(市)最低生活費 3 個月
・子女生活津貼費:15 歲以下在臺婚生子女每人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十分之一
・托育津貼費:未滿 6 歲之在臺婚生子女,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1,500 元
・傷病醫療費: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 30,000 元部分,最高補助 70 %,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120,000 元
・法律訴訟費:每人最高補助 50,000 元,同一個案由以補助 1 次為限
・新住民返鄉往返機票費: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 20,000 元,非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 30,000 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1 次
・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之法律訴訟費:每人最高補助 50,000 元,同一個案由每人以補助 1 次為限
・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之緊急生活費:按居住之直轄市、縣(市)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基準 1 倍核發,每人每次補助 3 個月為原則,情況特殊可延長為 6 個月,每人以補助 1 次為限
・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之醫療費:每人次最高額 3,000 元(含掛號費、驗傷診斷書、其他與驗傷診療有關之項目),全民健康保險之項目不予補助
・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之心理復健費(個別):每小時最高補助 2,000 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24 次
・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之心理復健費(團體):團體帶領人(內聘)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 1,000 元,外聘者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 2,000 元,協同帶領人對半支給,每次以 2 小時為上限,每團最高補助 12 次
・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之延長安置費:每人每日 600 元,最多補助 6 個月
・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之安置房租補助:每案次每月最高補助 6,000 元(租金補助 1 人為 4,000 元,攜帶未成年子女者,每月每 1 人最高補助 1,000 元,最多補助子女 2 人),最高以 3 個月為原則,情況特殊可延長為 6 個月
・設籍前新住民健保費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全額;中低收入戶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二分之一
・臨時托育費:每次每小時以當年度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時薪標準核給,全日托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5,000 元,每人最高補助金額上限為 15,000 元
・離島地區緊急傷病患後送臺灣本島就醫計畫:空中轉診航空器費用補助 95 %,新住民自行負擔 5 %
・申請方式:新住民個人或家庭需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提出申請,由這些單位依本基準提供服務或轉發補助
・獎金、獎品、服裝、紀念品、旅遊及聚餐性質之活動不予補助;一日性或一次性活動(包含觀摩、康樂、園遊會及節慶等)不予補助,但具政策性或延續效益者不在此限;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之緊急生活費:每人以補助 1 次為限;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之醫療費:全民健康保險之項目不予補助;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之心理復健費(個別):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24 次;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之安置房租補助:最高以 3 個月為原則,情況特殊可延長為 6 個月

【金額/折扣】

最高120,000元

【應備文件】

設籍前新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票根或購票證明(用於返鄉往返機票費)、租賃契約(用於安置房租補助)

【注意事項】

頁面為新住民發展基金的補助項目及基準,主要規範各級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申請基金的項目與標準,而非新住民個人直接申請的辦法。新住民個人需透過這些受補助單位獲得服務或轉發補助。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

資料來源:https://www-ws.e-land.gov.tw/Download.ashx?u=LzAwMS8yMDE1eWlsYW4vMjU4L3JlbGZpbGUvMTAxMjEvNjI0OC8wZGI0NzJmMC03M2U0LTRkOTEtODk2MS1kNGI2MTYxYjM0NmQucGRm&n=MTEw5bm05bqmLeaWsOS9j%2bawkeeZvOWxleWfuumHkeijnOWKqee2k%2biyu%2beUs%2biri%2bijnOWKqemgheebruWPiuWfuua6li0xMDkwMzMx5L%2bu5q2jLnBkZg%3d%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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