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
・宜蘭縣政府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照顧服務費用補助,旨在減輕其醫療照顧負擔。設籍宜蘭縣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的身心障礙者及年滿 65 歲者,因傷病住院經醫師診斷需專人照顧並實際僱用照顧服務員,即可申請。低收入戶每日最高補助 1,800 元,中低收入戶每日最高補助 900 元,每年有最高補助額度。申請人需在住院期間或出院後 3 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宜蘭縣民;因傷病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住院;經醫師診斷證明須專人照顧;實際僱用照顧服務員;僱用之照顧服務員不得為傷病住院者之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僱用之照顧服務員須符合下列任一資格:/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滿 90 小時以上結業證明書/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照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本府列冊低收入戶;本府列冊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本府列冊中低收入戶且年滿 65 歲
・不可申請: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失效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傷病住院者曾受領政府機關同性質之補助或曾接受民間團體之全額補助;傷病住院者入住各類加護病房、呼吸照顧(護)中心、燒燙傷中心、骨髓移植中心或隔離病房;逾第四點第一項所定期限,始提出申請
・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每日 1,800 元;每一年度最高 180,000 元
・符合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或年滿 65 歲者:每日 900 元;每一年度最高 90,000 元
・僱用照顧服務員未滿半日者不予補助
・僱用照顧服務員半日以上未滿一日者:依每日補助額度之半數補助
・申請方式: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注意事項:申請人實際支出金額低於補助額度者,依實際支出金額補助
最高180,000元
傷病住院者住院日起或出院後三個月內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醫師出具須專人照顧之診斷證明書正本、醫院之護理人員或社工人員出具之僱用照顧服務員證明正本、照顧服務費用收據正本、照顧服務員訓練滿 90 小時以上結業證明書或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照影本、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照顧服務費用已由醫療院所或他人代墊者,另檢附改撥他人帳戶切結書、代墊者領據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