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
・宜蘭縣政府提供急難救助,協助設籍宜蘭縣的民眾應對突發困境,如家庭成員死亡無力殮葬、遭受意外傷害或重病、主要生計者失業或入獄、財產遭凍結,或遭遇其他重大變故導致生活陷入困境。此外,也提供流落宜蘭縣的外縣市居民返鄉車資補助。符合資格者可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經評估後核發 2,000 至 10,000 元的急難救助金,或單程換票證及最高 100 元的誤餐費。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設籍宜蘭縣之民眾,且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財產或存款帳戶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即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鄉(鎮、市)公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設籍於外縣市之民眾,缺乏車費返鄉,經查證屬實者
・不可申請:已獲得社會救助或福利服務其家庭經濟生活已獲紓解,或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取得給付或依法取得損害賠償者(但取得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因不可抗力肇因之災害事故致死亡、失蹤、重傷及財物損失,已依宜蘭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或相關法規發給救助者;獲得川資協助後,三個月內不得再申請
・急難救助金:2,000 ~ 10,000 元,同一事故以一次為限,經評估確有再予救助必要者,以再一次為限
・單程換票證:1 張(限乘區間或莒光號車種),有效期限 3 日(適用於設籍外縣市缺乏車費返鄉者)
・誤餐費:不超過 100 元(限返鄉車程 4 小時以上者)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有急迫情形者,得由鄉(鎮、市)公所逕行救助,再行補送有關表件
・注意事項:申請人檢附資料如未齊全,受理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得敘明理由駁回申請。鄉(鎮、市)公所應於備齊有關文件之日起 3 日內完成核定。經鄉(鎮、市)公所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者,得轉報本府再予救助;經本府救助後仍陷於困境者,得轉報衛生福利部核定再予評估救助。經費用罄即不得申請撥補。
最高10,000元
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
急難救助申請書、全戶(含實際共同生活戶)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文件、死亡證明書及相關費用證明文件(無力殮葬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傷病者)、失業、失蹤、入獄、服役或其他原因應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The title uses the latest revision year (114年度) as per the rule, but the benefit itself is ongoing and not tied to a specific annual application window. The application period is event-driven, based on the occurrence of the emergency ev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