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
・宜蘭縣政府為維護縣內中低收入老人健康,提供年滿 65 歲以上未滿 70 歲的長者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符合資格的長者,其每月健保自付額將由縣政府補助,最高額度以健保第六類地區人口應繳納的保險費自付額為限。這項補助主要由縣政府與健保局合作,每月自動審核並沖銷符合資格者的保險費。若因行政疏失導致未受補助,長者可備妥相關文件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核退已繳納的保險費。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宜蘭縣;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年滿 65 歲以上未滿 70 歲;中低收入老人(依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不可申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無須自付保險費者;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已由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者;符合其他健保費用補助資格,其保險費已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者(惟其補助額度未達本要點規定者,其差額由本府補助之)
・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每人每月最高額度以不超過健保第六類地區人口所應繳納保險費之自付額為限
・申請方式:主要補助由宜蘭縣政府每月 5 日前將符合資格對象資料傳送至健保局,經核計後沖銷保險費;若需核退保險費,請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辦理
・重要時間點:補助生效於當月 15 日以前核定通過者,自當月 1 日起算;16 日以後核定通過者,自次月 1 日起算。補助停止於戶籍當月 15 日以前遷出本縣者,自當月 1 日起停止;16 日以後遷出本縣者,自次月 1 日起停止。受補助對象死亡時,自死亡之次月起停止保險費補助。核退保險費之時限,得自補助保險費之日起當年度內為之
・注意事項:因鄉(鎮、市)公所作業疏失致未受補助者,可申請核退保險費。以偽造文件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者,不予補助並追繳,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受補助對象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中低收入老人證明、健保自付保險費繳費證明正本(如係經由金融機構轉帳支付者,應檢附健保局各分局開具之繳費證明;如在機構團體投保者,應由投保單位出具繳費證明,並加蓋投保單位及負責人印章)、領款收據、受補助對象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印章、如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攜帶受委託人身分證供查核
主要補助為自動審核撥付,頁面未提供明確申請期間。應備文件是針對因行政疏失導致未受補助時的「核退保險費」申請,非首次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