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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民眾急難救助

綜合津貼 宜蘭縣

【主辦單位】

宜蘭縣政府社會處

【內容簡介】

・宜蘭縣政府社會處為協助設籍宜蘭縣的民眾度過生活難關,辦理民眾急難救助。凡因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或無法工作、財產遭強制執行、已申請福利或保險給付但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困,或其他重大變故導致生活陷入困境者,皆可提出申請。急難救助金依個案情況核發 2,000 元至 10,000 元。此外,針對設籍外縣市但流落宜蘭縣缺乏車資返鄉者,亦提供單程換票證及誤餐費。申請人需於事件發生後 3 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宜蘭縣之縣民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財產或存款帳戶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即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鄉(鎮、市)公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不可申請:已獲得社會救助或福利服務且家庭經濟生活已獲紓解者(但取得社會救助或福利服務、給付或賠償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已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取得給付或依法取得損害賠償者(但取得社會救助或福利服務、給付或賠償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因不可抗力肇因之災害事故致死亡、失蹤、重傷及財物損失,已依宜蘭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或相關法規發給救助者;提供不實資料,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救助者
・急難救助金:2,000 ~ 10,000 元,視發生情況核發。同一事故之救助以 1 次為限,但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評估確有再予救助之必要者,以再 1 次之救助為限
・缺乏車資返鄉者換票證:單程換票證 1 張(限乘區間或莒光號車種),有效期限 3 日
・缺乏車資返鄉者誤餐費:不超過 100 元(限車程 4 小時以上者)
・申請方式: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有急迫情形者,得由鄉(鎮、市)公所逕行救助,再行補送有關表件
・重要時間點:鄉(鎮、市)公所應於備齊有關文件之日起 3 日內完成核定
・注意事項:申請人檢附之資料如未齊全,受理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得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元

【期間】

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

【應備文件】

急難救助申請書、全戶(含實際共同生活戶)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文件、無力殮葬者,應附死亡證明書及相關費用證明文件、傷病者應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失業、失蹤、入獄、服役或其他原因應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聯絡方式】

電話:(03)9328822 (總機);黃小姐*348 (急難救助)|地址:(260005)宜蘭縣宜蘭市同慶街95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00-17:00

【注意事項】

文案提及「缺乏車資返鄉者」的救助,此為要點中包含的另一項福利,已一併列入項目。申請期間為事件發生後 3 個月內,非固定日期。

資料來源:https://sntroot.e-land.gov.tw/News_Content.aspx?n=11278&s=13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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