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教育部推出「學海計畫」,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選送在校成績優異學生赴國外(不含中國、港澳)大專校院研修或企業實習,以擴展國際視野並培養實務經驗。本計畫分為學海飛颺(修讀學分)、學海惜珠(勵學優秀學生修讀學分)、學海築夢(非新南向國家實習)及新南向學海築夢(新南向國家實習)四種類型。符合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設有戶籍的在學學生,經學校甄選通過後,可獲得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國外學費及生活費等補助,每人補助金額從 50,000 元至 300,000 元不等,或依計畫評核。學校需於每年 3/31 前及 9/30 前向教育部提出申請計畫,學生則依各校規定辦理甄選。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於薦送學校同一教育階段就讀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五年制專科學校應為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學生);通過薦送學校規定之專業及語言能力條件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申請學海惜珠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同一戶籍內家屬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資格;申請學海惜珠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具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補助資格者;申請學海惜珠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父或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不可申請:不包括國內及境外在職專班生;同一申請人,同一教育階段,已獲本要點規定補助者;已領取我國政府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者;未與薦送學校簽訂行政契約書者;未於本部核定補助計畫次年 10/31 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研修或實習者;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一學期(季)或在國外實習期間未滿連續 28 日(赴印尼實習期間未滿連續 25 日)者;於赴國外研修或實習期間未保有薦送學校學籍(未休學),或研修者在國外辦理休學者
・學海飛颺:每人補助 50,000 ~ 300,000 元,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國外學費及生活費等項目,補助期限以一學期(季)或一學年為限
・學海惜珠:每名選送生補助額度依各薦送學校所送計畫書所載學生資料評核,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國外學費及生活費等,補助期限以一學期(季)或一學年為限
・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每人補助額度至少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以一次為限),另得包括生活費。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赴國外實習機構訪視學生之補助,以一人為限,生活費支領天數不超過 14 日。實習期間應至少連續 28 日(赴印尼實習者應至少連續 25 日),至多補助期限以一學年為限
・申請方式:薦送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自訂校內審查機制及甄選簡章,上傳至本計畫資訊網(https://www.studyabroad.moe.gov.tw/),公開受理學生申請。學校需至本計畫資訊網填寫計畫書並上傳申請書封面
・每年 4 ~ 5 月間:審查各校計畫書;每年 5/31 前:核定並公告第一次審查結果;每年 10 ~ 11 月間:審查各校計畫書;每年 11/30 前:核定並公告第二次審查結果;薦送學校應於本部核定補助款後,於每年 6/30 及 12/10 前備文檢具領據,逕送本部委託之學校辦理經費核撥;選送生至遲應於本部核定補助計畫次年 10/31 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研修或實習;薦送學校應提出校內相關配合款,不得少於本部核定補助金額之 20 %;學海築夢每校以申請 10 案為限,每計畫案應選送 3 名以上學生出國實習;新南向學海築夢每計畫案應選送 3 名以上學生出國實習;同一申請人,同一教育階段,以補助一次為限。但不同補助類型計畫名額及經費有剩餘時,薦送學校得選送學生至不同補助類型計畫;選送生需與薦送學校簽訂行政契約書;選送生需於出國研修或實習前 2 星期,至本計畫資訊網登錄個人基本資料表;選送生於計畫期程結束後 2 星期內,需上傳問卷調查表及 3,000 字以內中文或英文心得(成果)報告,並得繳交經驗分享短片;薦送學校應協助選送生辦理國外實習期間之醫療及意外保險,並依當地國法令規定申請簽證及符合當地國境內實習勞動條件;本部鼓勵選送原住民學生及新住民子女赴國外研修或實習;計畫主持人應為薦送學校之專任教師,不得藉助或委託仲介公司辦理;國別、學校或實習機構原則上不得變更,但有正當理由經學校同意後可變更一次;原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學生,參加學海計畫出國研修或實習 183 日以上,因不符社會救助法規定遭註銷補助資格者,得依「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參加教育部、大專校院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返國後專案性補助計畫」申請相關補助
300,000元
每年 3/31 前及 9/30 前
校內甄選辦法或簡章、選送優秀學生赴國外研修(實習)計畫書、用印完成之申請書封面、赴國外研修計畫書(約 1,000 ~ 1,500 字)、學業成績單、外國語言能力證明、符合第四點第二款證明文件、戶口名簿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親筆簽名)、有效之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薦送學校聲明書、他校學生原就讀學校同意該生於在學期間參與薦送學校之國外實習計畫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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