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
・教育部體育署為鼓勵中華民國國籍的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針對在國際運動賽會中取得特定名次的選手與實際指導教練,提供獎助金及獎狀。選手依賽會種類、項目及名次獲得獎助金,其中帕拉林匹克運動會第一名選手可選擇每月領取 31,000 元月獎助金。申請單位(推展身心障礙運動之特定體育團體)需在賽會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教育部提出申請。此獎勵旨在肯定選手與教練的努力與貢獻,提升身心障礙運動發展。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具中華民國國籍;選手:參加該屆國際運動賽會之國家代表隊選手;教練:實際指導其參加該屆賽會之國家代表隊與國家培訓隊教練;選手參加賽會符合下列名次規定: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前六名、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前五名、亞洲帕拉運動會前三名、亞太聽障運動會前三名、特定國際性身心障礙者運動賽會前三名(依賽會規模及舉辦頻率而定)、亞洲地區或亞洲暨太平洋地區特定身心障礙者運動賽會前三名;賽會競賽種類之項目,應有五國(地區)及五隊(人)以上參賽,且獲主辦單位頒發獎牌(獎狀)。但其有資格賽且獲得帕運會、聽障奧運、亞帕運或亞太聽障運前三名,且非屬最後一名者,不受此限制;參加第三條第五款或第六款賽會,應符合主辦單位定有分級制且為最優級組之賽會,或連續舉辦二屆以上之新興增辦之運動賽會,並由申請單位於賽會開始二週前向教育部申請核定
・不可申請:選手違反運動禁藥管制或其他規定,經賽會主辦單位查證屬實,名次經撤銷者,其教練亦同;已核定受獎資格而有前述情事,或經獎審會認定有違背運動員精神及其他有損害國家形象應撤銷獎勵情事者;賽會因情事變更合併舉行而同時取得給獎資格者,應由選手自行擇一申請發給獎助金
・選手獎助金及獎狀:依參加賽會種類、項目、獲獎名次發給,詳細金額規定如附表(未提供)
・教練獎助金及獎狀:依其實際指導之選手參加賽會種類、項目、獲獎名次發給,詳細金額規定如附表(未提供)
・帕拉林匹克運動會第一名選手:可選擇按月領取月獎助金 31,000 元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賽會於我國舉辦且符合獎勵規定者:加發附表所列獎助金金額二分之一
・申請方式:由推展身心障礙運動之特定體育團體向教育部申請。若申請單位未依規定辦理,申請獎勵選手及教練得自知悉之日起二個月內自行向教育部申請
・重要時間點:申請案經審查通過並由教育部核定後,體育署辦理獎狀發送,獎助金直接撥入受獎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注意事項:教練獎助金分配比例由申請單位研訂並報教育部備查。選手參加同一賽會,同時獲得個人賽及團體賽名次,或個人賽不同項目,或團體賽不同項目名次者,均發給獎助金。賽會因情事變更合併舉行而同時取得給獎資格者,應由選手自行擇一申請
31,000元
賽會結束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可展延一次,最長一個月);若申請單位未依規定辦理,選手及教練得自知悉之日起二個月內自行申請
獲獎選手及教練名冊、賽會主辦單位發給選手之獎狀(牌)、賽會主辦單位頒發之成績證明、比賽成績紀錄表、競賽規程、參賽公函、其他教育部指定之文件、資料、賽會中英文版競賽規範(適用於特定國際性賽會)、賽會會員數(適用於特定國際性賽會)、賽會及其他相關國際性賽會現況說明(適用於特定國際性賽會)、最近二屆參賽會員數及其他相關資料(適用於特定國際性賽會)
實際獎助金金額詳見辦法附表,但附表未提供。申請期間為賽會結束後一個月內,非固定日期。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FilesType.aspx?DataId=H0120014&md=m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