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是針對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的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提供的年金。申請人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且經指定醫院評估為無工作能力。部分情況可免除工作能力評估,例如受監護宣告或障礙類別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申請時需備妥申請書、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及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部分情況免附),並經保險人審查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經保險人審查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之醫院評估為無工作能力;障礙類別及等級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無工作能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且其鑑定表第四部分「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Dh1 生理健康」經評估為「差」;或就各「題目」欄勾選之程度,經排除勾選為不適用之題目後,符合下列各目之規定合計達總「題目」數半數以上:/領域一至領域六之生活情境下能力困難程度為重度或極重度/領域七之影響或困難程度為重度或極重度
・注意事項:已請領本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不符合本辦法所定請領資格者,應停止發給;其停止發給原因消滅後,被保險人得依本辦法之規定,重新請領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但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視為無工作能力者,免附)
主辦單位在文案中僅提及「中央主管機關」及「保險人」,未明確指出具體機關名稱。文案未列出具體的年金給付金額。文案為法規條文,未提供申請期間或活動期間。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FilesType.aspx?DataId=D0050166&m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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