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直轄市、縣(市)政府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推動「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旨在提供全國符合資格的租屋家庭每月租金補貼。本計畫主要對象為在國內設有戶籍、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且家庭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最低生活費一定倍數的民眾。補貼金額依家庭成員人數、身分(如單身青年、新婚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經濟或社會弱勢)及租賃房屋所在地而有不同級距與加碼倍數。申請人需在中央主辦機關公告的申請期間內,備妥租賃契約、金融帳戶證明及相關身分文件,向地方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已成年,或未成年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由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辦理計畫年度公告受理時,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最近一次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新婚家庭或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家庭,應低於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特定情況除外);租賃房屋具房屋稅籍且已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建物登記主要用途含有「住」、「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租賃契約不得有虛偽不實情事;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不得為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特定情況除外);每月租金不得超過附表二之租金上限;租賃契約如載有用途,應包括居住使用;租賃房屋不得為提供二十四小時照顧服務之機構
・不可申請: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且未切結取得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且未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同一家庭提出二件以上申請,經地方主辦機關書面限期七日內未擇一申請;家庭成員持有自有房屋;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或出租人死亡,未依第十一點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未再租賃房屋;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申請人或其配偶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受補貼者死亡、入監服刑、管收或勒戒,未經地方主辦機關依第八點第二項規定變更受補貼者;喪失我國國籍,或出境滿二年未入境,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同一租賃契約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同為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遷居至其他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房屋未依第十二點規定辦理;受補貼者以書面提出自願放棄租金補貼
・每月租金補貼: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依家庭成員人數、身分及租賃房屋所在地而有不同級距與加碼倍數
・第一級補貼金額(家庭成員二人以上且有低收入戶身分者,或家庭成員三人以上且有中低收入戶身分者):臺北市 8,000 元;新北市(三重區、土城區、中和區、永和區、汐止區、板橋區、新店區、新莊區、蘆洲區、八里區、三峽區、五股區、林口區、泰山區、淡水區、深坑區、樹林區、鶯歌區)、新竹縣、新竹市、桃園市、臺中市(中區、北區、北屯區、西區、西屯區、東區、南區、南屯區、大里區、大雅區、潭子區、龍井區、豐原區、大甲區、太平區、沙鹿區、烏日區) 5,000 元;臺南市(中西區、北區、安平區、東區、南區、永康區、善化區、新市區、安南區、仁德區、安定區、西港區、佳里區、柳營區、麻豆區、新化區、新營區、歸仁區、鹽水區)、高雄市(小港區、旗津區、大社區、大寮區、大樹區、仁武區、岡山區、林園區、梓官區、鳥松區、茄萣區、湖內區、路竹區、旗山區、鳳山區、橋頭區、燕巢區、三民區、左營區、前金區、前鎮區、苓雅區、新興區、楠梓區、鼓山區、鹽埕區、永安區、阿蓮區、美濃區、彌陀區) 4,000 元;其餘縣市及特定區域(新北市三芝區等、臺中市東勢區等、臺南市下營區等、高雄市內門區等) 3,600 元
・第二級補貼金額(非屬第一級及第三級條件者):臺北市 5,000 元;新北市(三重區等)、新竹縣、新竹市、桃園市、臺中市(中區等) 4,000 元;臺南市(中西區等)、高雄市(小港區等) 3,600 元;其餘縣市及特定區域(新北市三芝區等、臺中市東勢區等、臺南市下營區等、高雄市內門區等) 3,200 元
・第三級補貼金額(家庭成員一人且未滿四十歲,且未具有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臺北市 3,000 元;新北市(三重區等)、新竹縣、新竹市、桃園市、臺中市(中區等) 2,400 元;臺南市(中西區等)、高雄市(小港區等) 2,200 元;其餘縣市及特定區域(新北市三芝區等、臺中市東勢區等、臺南市下營區等、高雄市內門區等) 2,000 元
・加碼倍數:新婚家庭(114/12/31前登記結婚) 1.2 倍;新婚家庭(115/01/01後登記結婚) 1.3 倍;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家庭(114/12/31前)一人 1.4 倍、二人 1.6 倍、三人 1.8 倍(逾三人者每增生一名增加 0.2 倍);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家庭(115/01/01後有新生兒出生)一人 2 倍、二人 2.5 倍、三人 3 倍(逾三人者每增生一名增加 0.5 倍);經濟弱勢 1.2 倍;社會弱勢 1.2 倍
・同時符合二種以上加碼身分者,補貼金額擇高補貼
・申請方式:應於中央主辦機關公告之申請期間內,檢附書件向地方主辦機關申請
・重要時間點:地方主辦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作業及核發核定函或駁回申請案件,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延長
・注意事項:同一家庭以提出一件申請為限。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房屋者,應於租賃契約消滅三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供地方主辦機關審核。遷居至其他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房屋,應於遷居後三個月內提出租金補貼遷移申請
最高8,000元
申請書(申請人採線上申請者免附)、於申請日已起租或自申請日起 60 日內起租之定期租賃契約影本或電子契約、載有申請人戶名及帳號之金融機構帳戶證明文件(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因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無法使用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核撥租金補貼費用之帳戶)、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應檢附審查基準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應檢附弱勢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地方主辦機關得依據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協助認定者免附)、申請人或其配偶有監護職務,應檢附受監護人載有監護記事之戶籍資料、家庭成員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統一證號(地方主辦機關得依據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協助認定者免附)
本頁面為「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實際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需參考中央主辦機關另行公告。附表一、二、三、四、五的詳細內容已從附件中抽取並詳列於項目與對象欄位。
資料來源:https://www.nlma.gov.tw/ch/legislation/law%26regu/6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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