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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居住生活 全台 期限 2025-09-30 已過期

【主辦單位】

內政部

【內容簡介】

・內政部提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協助民眾改善居住環境。本補貼針對符合資格的家庭,提供最高 80 萬元修繕貸款額度,最長可補貼 15 年的利息。申請人需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在國內設有戶籍,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屋齡逾 10 年的自用住宅,並符合家庭年所得及財產限制。補貼利率分為兩類,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可享較優惠的第一類利率。申請方式採書面郵寄或線上辦理,受理期間為 2025 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已成年/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家庭成員(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 10 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所有、其配偶所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家庭年所得及財產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依戶籍地不同,詳見附件表格);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不可申請:家庭成員擁有 2 戶以上住宅;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家庭成員重複接受 2 種以上住宅補貼;未依規定按月繳付貸款本息超過 6 個月;接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不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 6 條建築物主要用途登記之規定;接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住宅移轉予配偶或原申請書表所列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取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者死亡,其配偶及直系親屬未依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變更,且取得核發證明;未於撥款之日起 6 個月內檢附修繕前後之照片予承貸金融機構備查;接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非全部作自住使用;於接受查核時,無正當理由未依限檢附資料送查,或檢附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優惠貸款額度:最高 800,000 元,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核實決定
・利息補貼年限:最長 15 年,含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 3 年
・優惠利率第一類:郵儲利率減 0.533 %(目前為 1.187 %),適用對象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 2 人以上(限申請人)、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 25 歲(限申請人)、65 歲以上(限申請人)、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身心障礙者、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AIDS)、原住民、災民、遊民、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限申請人)、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優惠利率第二類:郵儲利率加 0.042 %(目前為 1.762 %),適用對象為不具第一類條件者
・修繕項目: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衛生設備;一般照明設備;無障礙設施設備;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給水、排水管線;電氣管線;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申請方式:書面申請: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規定的應檢附文件後,以掛號郵寄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線上申請:於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網址:https://has.nlma.gov.tw/subsidyOnline/)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其申請日之認定以完成案件送出為憑
・注意事項:郵儲利率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 年期存款額度未達 500 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13 年 3 月 27 日起為 1.72 %)。可與財政部辦理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或農業部辦理之「農業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安居購屋優惠貸款」搭配使用。政府補貼利率為內政部洽商金融機構議定之利率(郵儲利率加 0.9 %,113 年 3 月 27 日起為 2.62 %)減優惠利率。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申請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得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或違反建築法、消防法等公共安全相關規定。如申請人提出未具備衛浴設備之切結書,欲修繕之項目須包含增設衛浴設備。申請修繕之住宅未達住宅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申請人申請時戶籍應設於申請修繕之住宅地址內,且以其家戶人口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小於內政部訂頒之「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或該修繕住宅未具備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3 項衛浴設備

【金額/折扣】

800,000元

【期間】

2025/09/01 ~ 2025/09/30

【應備文件】

戶口名簿影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符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證明文件、其他加分證明文件(不符合者免附)、修繕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持有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共有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者,應檢附政府公告拆遷之文件影本、未達基本居住水準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聯絡方式】

電話:(02)7729-8003|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8:00 至下午 6:00

【注意事項】

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每人動產限額、家庭不動產限額依戶籍地不同,詳見附件表格,此處未逐一列出。申請期間為 114 年度,換算為西元 2025 年。

資料來源:https://pip.moi.gov.tw/Publicize/Info/B1080?mode=114&KeyID=Grou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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