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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看護費補助

醫療健康 新竹縣

【主辦單位】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內容簡介】

・新竹縣政府提供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及經濟弱勢戶傷病醫療與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補助對象為設籍新竹縣、年滿 18 歲至未滿 65 歲的居民,且需在健保合約醫院接受醫療或看護服務。醫療補助依身分別提供不同額度,低收入戶可獲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及經濟弱勢戶則補助超過一定自付額的部分,每人每年最高可領 300,000 元。住院看護費則依身分別每日最高補助 750 元或 1,500 元,每年最高 45,000 元或 90,000 元。申請人需在出院、就醫或看護行為結束後 3 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滿 18 歲(含)以上至未滿 65 歲;設籍於新竹縣;應在健保合約之醫院醫療或看護者;非其他政府機關照顧對象;全戶動產低於每年每人平均 120,000 元(適用於中低收入戶及經濟弱勢戶);不動產合計低於 5,000,000 元(適用於中低收入戶及經濟弱勢戶);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適用於中低收入戶及經濟弱勢戶);家庭負擔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適用於中低收入戶及經濟弱勢戶);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者(適用於中低收入戶及經濟弱勢戶);依中低收入戶申請補助者,最近 3 個月所生之醫療費或看護費累計達 30,000 元以上;依經濟弱勢戶申請補助者,最近 3 個月所生之醫療費或看護費累計達 50,000 元以上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列冊低收入戶;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列冊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者,其本人及扶養義務人均無力負擔醫療或看護費用;經濟弱勢戶患嚴重傷、病者,且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1.5 倍,本人及扶養義務人均無力負擔醫療或看護費用
・傷病醫療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自行負擔醫療費全額,年度內最高每人 300,000 元
・傷病醫療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自行負擔醫療費超過 30,000 元部分全額,年度內最高每人 300,000 元
・傷病醫療補助(經濟弱勢戶):補助自行負擔醫療費超過 50,000 元部分全額,年度內最高每人 300,000 元
・住院看護補助(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 1,500 元,年度內以 90,000 元為限
・住院看護補助(中低收入戶及經濟弱勢戶):每人每日最高 750 元,年度內以 45,000 元為限
・申請方式:請於出院、就醫或看護行為結束後 3 個月內,檢附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鄉(鎮、市)公所完成初審後核轉新竹縣政府複審核發補助費
・注意事項: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即停止其補助,並追回已領之相關款項。

【金額/折扣】

最高300,000元

【應備文件】

最近 3 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低、中低收入戶經公所出具證明者免附)、全戶綜合所得稅證明(低、中低收入戶經公所出具證明者免附)、財產清單(低、中低收入戶經公所出具證明者免附)、無力負擔切結書、診斷證明書、醫療費領款收據(申請醫療補助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自付醫療費用收據及明細表(申請醫療補助者)、看護費領款收據(申請看護補助者)、醫療院所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申請看護補助者)、實際支付看護費用之收據(申請看護補助者)

【聯絡方式】

電話:03-5518101 轉 3409|地址:30210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服務時間:8:00-12:00,13:00-17:00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為事件發生後 3 個月內,非固定日曆期間。醫療補助項目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看護費及指定病房費,以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費用。

資料來源:https://social.hsinchu.gov.tw/News_Content.aspx?n=207&s=3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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