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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推行社運工作補助

綜合津貼 新竹縣

【主辦單位】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內容簡介】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推動社運工作補助,旨在支持新竹縣內立案的人民團體、社區發展協會、機關、學校及其他從事社會公益服務的團體。此補助主要針對具社會公益、文化、教育性質或有助於團體成長的活動。申請單位需在活動前 15 日(不含活動當日)提交活動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至新竹縣政府社會處審核。補助款項將依核定計畫撥付,但申請單位需自籌活動總金額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新竹縣立案之人民團體、社區發展協會、機關、學校及其他實際從事社會公益服務之團體;申請補助之團體依人民團體法、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相關法規及其章程辦理;新成立之團體運作應滿一年以上;申請補助之團體及社區應定期召開相關法定會議、改選會內幹部,並將會議紀錄等表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不可申請:只辦理會員大會、自強活動或餐敘聯誼、旅遊等活動(除非與社會公益、文化、教育等性質結合)
・活動補助:補助具社會公益、文化、教育等性質或有助於團體成長之活動
・自籌款規定:自籌款應達活動總金額三分之一以上
・補助上限:單一受補助對象以不重複年度申請超過 20,000 元為原則,全年度補助總額不超過 20,000 元為原則(特殊情況除外)
・申請方式:函報新竹縣政府核辦
・重要時間點:核銷期限至遲於次年度 1/31 前辦理核銷(以本府收件章戳或郵戳為憑)
・計畫變更應於原活動辦理前報本府備查,否則不予核銷(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未依補助計畫支用或虛報會務運作情形,將撤銷補助、收回款項並停止補助二年;核銷項目需與計畫概算項目一致且符合可核銷項目;非消耗品、電器家用品、獎金、紀念品、摸彩品等需自籌辦理;自籌款應佔總支出金額三分之一以上;核銷單據原則上使用正本,如使用影本需註明正本出處、蓋「與正本相符」及理事長印章,且不可重複申請補助;所有單據及成果報告等皆應留存影本一份於申請單位

【金額/折扣】

最高20,000元

【期間】

活動前 15 日(不含活動當日)

【應備文件】

活動計畫書(含經費概算)、相關表件(含機關補助聯繫單)、收據、經費結算表、黏貼單據用紙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是依活動日期往前推算,非固定期間。補助金額依計畫核定,文案未列具體金額範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揭露表依規定不列入應備文件。

資料來源:https://ws.hsinchu.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OC9yZWxmaWxlLzg2NzUvMTU5NDUxLzZjNDc3MGE3LTJhOTAtNDkyYS1hMGEwLWMyMjBjZWNhZTc2Zi5wZGY%3d&n=KOWFrOWRiueJiCnmlrDnq7nnuKPmlL%2flupzmjqjooYznpL7pgYvlt6XkvZzoo5zliqnnlLPoq4so5ZCr5qC46Yq3KeazqOaEj%2bS6i%2bmghTExMi4wMy4yMOS%2fri5wZGY%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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