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提供育有未滿 2 歲兒童的家庭育兒津貼,旨在減輕家庭育兒負擔。符合資格的家庭,其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且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即可申請。津貼每月發放,金額依兒童的出生排行序核定。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兒童戶籍設於新竹縣;兒童未滿 2 足歲;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兒童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育兒津貼:每月發放,金額依兒童排行序(第 1 名、第 2 名、第 3 名以上)核定
・申請方式:郵寄或親送至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申請人填寫子女數若與實際不同致核定金額較低,將以申請人重新提供佐證資料依申復月份調整本津貼金額,申請人不得要求本津貼追溯已撥款月份差額;勾選第 2 名(含)以上子女者,請附前面胎次之戶口名簿,未檢附者依第 1 名計算,核定後檢附則依申復月份,次月起核定;第 2 名、第 3 名以上子女者,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或父,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 2 名、第 3 名以上子女;雙親再婚重組家庭者,得視兒童之監護權或實際照顧情形,依其出生年月日次序計入子女排序計算;申請人所提供審核資料不實,須自負法律責任,並返還已領取之津貼;經核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者,由核定機關以書面命申請人自處分文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郵局帳戶影本由兒童之監護人自行協議擇一人檢具,受理機關單位不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