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為減輕弱勢兒童及少年家庭的醫療負擔,維護其就醫權益,提供多項醫療費用補助。補助項目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的住院費用、住院期間的看護費用、未婚懷孕生產及流產醫療費用、親子血緣鑑定費用,以及健保未涵蓋的療育訓練費等。設籍新竹縣未滿 18 歲的弱勢兒少,或實際居住新竹縣的無戶籍、無國籍兒少,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早產兒、罕見疾病或重大傷病等資格之一者,皆可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且實際居住新竹縣未滿 18 歲之兒童及少年,或實際居住新竹縣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之兒童及少年;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 6 歲之兒童;早產兒;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其他經新竹縣政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兒童及少年
・不可申請:家庭總收入平均逾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4 倍;全戶動產超過 1,500,000 元;全戶不動產超過 6,500,000 元
・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合計每年最高補助 300,000 元。住院費用以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費。看護費用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1,500 元;中低收入戶及其他補助對象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750 元
・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療育訓練費:6 歲以上至未滿 18 歲以下兒少之療育訓練費用,經醫院開具診斷證明有持續復健療育需求,進行健保不給付全額自費之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心理治療、音樂療育訓練、戲劇療育訓練、舞蹈療育訓練及藝術療育訓練等;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4,000 元
・經醫師鑑定,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每年最高補助 300,000 元
・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每年最高補助 300,000 元
・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每一療程最高補助 30,000 元
・其他經新竹縣政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如臨時、重大、急迫醫療需求或非自願性住非健保床之差額、經診斷必要性醫療但健保不給付之藥費):每年最高補助 300,000 元
・申請方式:申請人自行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依對象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申請補助者,其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 75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 50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助 25 %
最高300,000元
申請表、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按申請補助項目,分別檢具就醫醫院出具之最近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掛號費及證明書費不得給付)、療育訓練費收據正本、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證明、申請看護費用補助,應提供主治醫師診斷確有醫療或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支付看護費用收據正本(含醫院開立之住院整合照護輔佐服務費及照護費等)、領款收據、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申請人指定匯入非本人帳戶,須由申請人出具切結書並簽章)、相關證明(依對象第一、二、五款提出申請者)、早產兒診斷證明(依對象第六款提出申請者)、重大傷病證明或罕見疾病診斷證明(依對象第八款提出申請者)、社工員評估(訪視)報告及個案紀錄(依對象第三、四、七、九款提出申請者)、兒童及少年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之最近一年各類所得、財稅資料(依對象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提出申請者)
電話:03-5518101分機3259|地址:30210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服務時間:8:00-12:00,13:00-17:00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
資料來源:https://social.hsinchu.gov.tw/News_Content.aspx?n=203&s=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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