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金門縣政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提供創業所需房舍租金及設備補助,以減輕其創業負擔並促進就業。本補助對象為設籍金門縣並實際居住六個月以上、年滿 18 至 65 歲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須親自經營創業工作,且所創事業登記於金門縣未滿二年。補助項目包含營業場所租金,最長三年,第一年每月最高補助 15,000 元,第二年 10,000 元,第三年 5,000 元;另有營業設施及設備補助,每案最高 100,000 元。申請者需備妥申請表、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創業計畫書、營利事業登記證、租賃契約等文件,向金門縣政府社會處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金門縣六個月以上,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年滿 18 歲至 65 歲;具有創業意願及工作能力,並親自經營創業工作,為所創事業登記或執業許可設立之負責人;申請創業之營業地址及稅籍必須設於金門縣,自公司、商業設立登記或取得執業許可登記未滿二年;未擔任其他商業或公司負責人或有其他受僱情事;所創事業非屬電腦型公益彩劵或運動特種公益彩劵;承租營業場所未滿三年
・不可申請:曾接受中央或地方創業性貸款或獎助;營業場所之合法建築物及土地為申請人、共同合資人、前二者之配偶或前三者二親等內之直系血親所有
・營業場所租金補助:第一年每月最高補助實際租金 70 %,上限 15,000 元;第二年每月最高補助實際租金 60 %,上限 10,000 元;第三年每月最高補助實際租金 50 %,上限 5,000 元,最長補助 3 年
・營業設施及設備補助:每案最高 100,000 元(不含耗材)
・申請方式:填具申請表連同應備文件向金門縣政府社會處申請辦理
・重要時間點:補助期限自核准日當月起算;若年度經費用罄,該年度即暫停補助
・注意事項:營業場所租金及營業場所設施設備補助每人終身各以一次為限;合資共同創業同一事業申請人數不得超過 4 人,補助金額依一定出資比例核算;經核准補助者應親自經營使用該房舍,並依規定辦理各項登記及繳納稅捐,不得出租、轉讓或違法使用;本府社會處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經營情形;應於創業場所及購置設備適當處標明「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補助」字樣
最高100,000元
申請表、戶籍謄本影本、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身分證影本、創業計畫書乙份、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執業許可證)、租賃契約書(須註明坪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購置設備之發票原始憑據、設備或營業場所租金補助收據、申請補助之切結書、查詢戶籍資料同意書、專業證照正、反面影本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申請文件中的「專業證照正、反面影本」為「若有」才需檢附,但為求完整仍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