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
・新竹縣政府為推展幼兒福利,提供新生兒營養補助,旨在保障幼兒安全成長。這項補助針對在新竹縣辦妥出生登記的新生兒,其雙親之一方須設籍並持續居住新竹縣滿一年以上。補助金額依胎次和是否為多胞胎而異,從 10,000 元至 100,000 元不等。符合資格的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後一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新生兒雙親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新竹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回溯計算),且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新生兒在新竹縣辦妥出生登記(含國外出生在新竹縣初設戶籍者,其新生兒年齡不得超過一足歲);新生兒雙親應協調後由一方提出申請並檢附另一方之委託同意書(單親者除外);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者,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確定者,準用本要點補助申請資格
・不可申請:同一名新生兒重複領取本補助
・第一胎補助:10,000 元
・第二胎補助:20,000 元
・第三胎以上補助:50,000 元
・雙胞胎補助:30,000 元
・三胞胎以上補助:100,000 元
・若同時符合多胞胎與胎次補助,以金額高者計
・申請方式:逕向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重要時間點:如對補助金額有異議時,應於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後二個月內向本府提出聲明,逾期按原補助金額發放
・注意事項:雙親如於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後一個月內亡故者,得由新生兒之監護人代位申領,於新生兒滿一足歲前提出。依第三點規定申請者,申請人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得於收養程序完成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最高100,000元
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後一個月內
申請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申請人之存摺封面影本、新生兒之監護人代位申領者,需檢具除戶後戶籍謄本
電話:03-5518101|地址:30210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資料來源:https://hclaw.hsinchu.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4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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