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為協助地區失業民眾、無一定雇主及自營作業者順利就業,或強化原職務工作技能的在職勞工,提供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就業促進獎助金。符合資格的金門縣民參加經核准的職業訓練,可申請每日 800 元的生活津貼,並依條件補助赴臺交通費及技能檢定獎勵金。此外,針對長期失業並穩定就業的縣民,每月發放 10,000 元的就業促進獎助金。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於結訓或穩定就業後向金門縣政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金門縣民;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未領取軍人退伍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針對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年滿 16 歲(含)以上,55 歲(含)以下/非公部門工作者(包括軍公教、公營事業單位及公部門委託單位之工作人員及公部門補助之單位工作人員)/申請前設籍金門縣一年以上並設籍累計六年以上/外籍、大陸籍人民與設籍金門縣之本國人結婚日起算滿六年並取得國民身分證,現設籍金門縣者/未領取失業給付、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申請中央職訓津貼補助款低於金門縣政府補助金額者,金門縣政府得補助差額);針對就業促進獎助金:/年滿 25 歲(含)以上,55 歲(含)以下/未在學且長期失業達一年,並於該一年無任何事業單位加保紀錄/受雇之事業單位非屬公部門工作者(包括軍公教、公營事業單位及公部門委託單位之工作人員及公部門補助之單位工作人員)/申請前設籍金門縣一年以上,並設籍累計十年以上/受雇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等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最近二年向國稅局申報之所得總額證明,每年所得不超過 120,000 元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非自願性失業者;獨立負擔家計者;無一定雇主及自營作業者等特定對象;因工作性質或工作技能所需,強化原職務工作技能者,經金門縣政府核准之在職勞工
・不可申請:已參加過職業訓練、曾請領本津貼者;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已領取軍人退伍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已領取失業給付、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申請中央職訓津貼補助款高於金門縣政府補助金額者除外);職訓時數 200 小時以下,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職訓時數 200 小時以上未達 300 小時,兩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職訓時數 300 小時以上,三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領取職業訓練津貼或就業促進獎助金者,經訪查結果達二次未於該廠家上班,且未有請假紀錄;在職勞工參訓後未回原單位工作滿三個月,除有特殊原因經金門縣政府認定外;參加職業訓練,訓練時數 501 小時以上,1000 小時以下者,一年內不可參與臨時工徵選;參加職業訓練,訓練時數 1001 小時以上者,二年內不可參與臨時工徵選;就業促進獎助金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金門縣政府自辦或委辦):每日 800 元(以開課日數計算,4 小時以下以半日計算,逾 4 小時未達一日以一日計算)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公立各職訓中心辦理):每日 800 元(未符合請領中央職訓生活津貼者)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中央補助差額):若已申請中央職訓津貼補助款低於金門縣政府補助金額者,金門縣政府得補助差額
・赴臺交通費:上課期間未達 7 個月最高 4,000 元乙次(以實支金額計算,並檢付票根)
・赴臺交通費:受訓期間達 7 個月以上最高 8,000 元
・技能檢定獎勵金:一次性獎勵金 2,000 元(結訓期滿參加技能檢定通過且在本縣就業有關職類者)
・職業訓練費用補助:補助或退回所負擔之訓練費用(符合職訓生活津貼資格者,結訓後並取得結業證書)
・就業促進獎助金:每月 10,000 元(最長以一年為限)
・申請方式:向金門縣政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需於取得結訓證書後 6 個月至 1 年內提出申請。就業促進獎助金需於穩定受雇滿 2 個月之次月 1 日起算,每 4 個月核撥一次,並於次月 10 號以前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申請補助以參訓年度為主,一年限請領一次。符合資格申請人,須於錄訓後開課前向金門縣政府登記。申請人對於補助金額有異議應於撥款後 30 日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未於規定期間提出就業促進獎助金申請,該期不予補助。計畫年度經費用罄後,即不再受理補助案件之申請。領取津貼或獎助金者,金門縣政府必要時得實地查訪,若有不實領取者,金門縣政府得追回補助之津貼;若有詐領情事,將移送法辦。在職勞工參訓後須回原單位工作滿 3 個月,若未滿 3 個月,除有特殊原因經金門縣政府認定外,金門縣政府得追回補助之津貼。
最高10,000元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就業促進獎助金申請書、符合本要點各項資格切結書、查詢勞保紀錄、戶籍資料同意書、勞保投保紀錄(失業者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加保或屬裁減續保身分者應提供無從事工作切結書)、職業訓練結訓證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郵局帳號影本、戶籍謄本或足證明設籍於金門一年以上並設籍累計六年以上之證明(外配、陸配於結婚登記日起算滿六年)、職訓課程表、職訓津貼請款領據、實際就業三個月之證明文件、雇主提供之在職證明、申請就業促進獎助金時,前兩年無事業單位加保紀錄(於第一次申請應檢附)、最近二年向國稅局申報之所得總額證明、繳費收據(用於訓練費用補助)、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未提供明確的日曆起訖日期,僅有相對時間點。文案中提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的特殊規定,但未提供該條例的具體施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