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運用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提供補助給經政府核准設立並實際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的庇護工場。此補助旨在協助庇護工場辦理就業服務、商業經營、建築物修繕、財物或勞務採購,以及聘用工作人員和購置設施設備等相關事項。申請者需在公告的申請期間內,檢具相關計畫書及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可獲得適當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具有政府核准設立之庇護工場;實際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
・不可申請:補助案經核准補助之項目,再獲其他政府機關、學校或民間機構、團體補助者;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補助,或所提送之各項資料有隱匿、不實情事者;未履行應繳回補助款或孳息之義務者
・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提供適當補助
・涉及商業經營事項之方案:提供適當補助
・財物或勞務之採購:單項金額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者,需檢附估價單,提供適當補助
・建築物修繕:提供適當補助
・聘用工作人員:運用補助款核實給付薪資
・購置設施設備財產:僅供執行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工作使用
・申請方式: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檢具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接獲核准補助通知後,應於 30 日內掣據請領補助款,逾期未請領者,核准補助失效;補助款之核撥,主管機關得依補助案執行進度或執行時間,分期撥付及核銷;補助案開始執行之日起 30 日內,應檢具服務對象名冊送主管機關備查;服務對象名冊有異動時,應於異動之日起 14 日內辦理更新備查;運用補助款聘用工作人員,應於聘用之日起 30 日內,檢具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歷證明文件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補助案執���完畢,應即檢齊相關憑證文件辦理核銷,至遲不得超過政府會計年度結束時完成;補助案之審查人員對於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不得為增加之決議;申請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進行實地訪查或要求提供資料;辦理庇護工場補助案,其執行地點應依消防法規之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辦理檢修及申報等事宜,並應於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日起 30 日內將合格證明文件函送主管機關備查;補助款應單獨設立帳戶儲存,專款專用並獨立登帳;經常門與資本門不得相互流用,各補助項目及其額度不得相互勻支;執行補助案賸餘款及孳息應於核銷時一併繳回主管機關